2012年4月21日 星期六

Preferring active to passive euthanasia


Preferring active to passive euthanasia

This section is written from the presumption that there are occasions when euthanasia is morally OK. If you believe that euthanasia is always wrong, then this section is not worth reading.
Active euthanasia is morally better because it can be quicker and cleaner, and it may be less painful for the patient.
Doctors faced with the problem of an incurable patient who wants to die have often felt it was morally better to withdraw treatment from a patient and let the patient die than to kill the patient (perhaps with a lethal injection).
But some philosophers think that active euthanasia is in fact the morally better course of action.
Here's a case to consider:
  • A is dying of incurable cancer.
  • A will die in about 7 days.
  • A is in great pain, despite high doses of painkilling drugs.
  • A asks his doctor to end it all.
  • If the doctor agrees, she has two choices about what to do:
    • The doctor stops giving A the drugs that are keeping him alive, but continues pain killers - A dies 3 days later, after having been in pain despite the doctor's best efforts.
    • The doctor gives A a lethal injection - A becomes unconscious within seconds and dies within an hour.
Let's suppose that the reason A wants to die is because he wants to stop suffering pain, and that that's the reason the doctor is willing to allow euthanasia in each case. Active euthanasia reduces the total amount of pain A suffers, and so active euthanasia should be preferred in this case.
To accept this argument we have to agree that the best action is one the which causes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r perhaps the least unhappiness) for the patient (and perhaps for the patient's relatives and carers too). Not everyone would agree that this is the right way to argue.
We can look at this situation is another way:
  • Causing death is a great evil if death is a great evil.
  • A lesser evil should always be preferred to a greater evil.
  • If passive euthanasia would be right in this case then the continued existence of the patient in a state of great pain must be a greater evil than their death.
  • So allowing the patient to continue to live in this state is a greater evil than causing their death.
  • Causing their death swiftly is a lesser evil than allowing them to live in pain.
  • Active euthanasia is a lesser evil than passive euthanasia.
But this still won't satisfy some people. James Rachels has offered some other arguments that work differently.

Do as you would be done by

The rule that we should treat other people as we would like them to treat us also seems to support euthanasia, if we would want to be put out of our misery if we were in A's position. But this isn't necessarily so:
  • A person might well not want to be killed even in this situation, if their beliefs or opinions were not against active euthanasia.
  • There are many examples of people who have accepted appalling pain for their beliefs.

Only rules that apply to everyone can be accepted

One well-known ethical principle says that we should only be guided by moral principles that we would accept should be followed by everyone.
If we accept that active euthanasia is wrong, then we accept as a universal rule that people should be permitted to suffer severe pain before death if that is the consequence of their disease.

source: http://www.bbc.co.uk/ethics/euthanasia/overview/activepassive_1.shtml

2012年4月20日 星期五

瑞士安樂死人數10年翻6倍

(路蘇黎世27日透電)瑞士今天首次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以「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方式結束生命的人數在1998至2009年間翻6倍。
瑞士聯邦統計局(Federal Statistics Office)指出,1998年有43人透過協助自殺死亡,2009年來到近300人。
尋求協助自殺的案例中,9成年齡超過55歲,且女性比男性更可能以他人協助方式結束生命。
瑞士1941年起立法允許協助自殺,但執行者不能是醫生,確保當事人的死亡與執行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全球可合法執行「安樂死」的國家地區只有荷蘭、盧森堡、比利時與美國俄勒岡州。
瑞士法規是全球數一數二的開明,但政府已開始研究如何加強立法,確保協助自殺是提供絕症末期病人的最後選項。
協助自殺案例中,近半援引癌症為決定性因素,其他原因還包括神經退化與心血管疾病,而憂鬱症僅占協助自殺的3%。中央社(翻譯)
Source: http://hk.news.yahoo.com/%E7%91%9E%E5%A3%AB%E5%AE%89%E6%A8%82%E6%AD%BB%E4%BA%BA%E6%95%B810%E5%B9%B4%E7%BF%BB6%E5%80%8D-073000562.html

我認為, 要接受安樂死的人,大多數是因為受不了痛楚, 亦可以說是因為痛楚而使他們覺得死了便一了百了, 不會再受到痛苦的折磨.

2012年3月21日 星期三

Poll Results for Euthanasia in Canada

Gallup (Canada) Poll Results

Question:
"When a person has an incurable disease that is immediately life-threatening* and causes that person to experience great suffering, do you, or do you not think that competent doctors should be allowed by law to end the patient's life through mercy killing, if the patient has made a formal request in writing?"
* Prior to 1995 the question did not state that the disease was immediately life-threatening.

The precise dates and percentages are as follows:

(First date shown is date of data collection; parenthesized date is date of publication)

                                     Yes No

Aug. 1968 (Aug. 1968)  45  43
Mar. 1974 (May  1974)  55  35
Sep. 1979 (Oct.  1979)  68  23
Feb. 1984 (Apr. 1984)   66  24

Jun. 1989 (Jul.   1989)   77  17
Aug. 1990 (Aug. 1990)  78  14
Oct. 1991 (Nov.  1991)  75  17
Oct. 1992 (Nov.  1992)  77  17

Mar. 1994 (Apr.  1994?) 75 17
Dec. 1994 (Jan.  1995)   76  16
Jul. 1995 (Aug.    1995)  75  17
Nov. 1997 (Mar.   1998)  76  18

Nov. 1998 (Dec. 1998)   77  19
Nov. 1999 (Dec. 1999)   75  21
Dec. 2000 (Jan.  2001)   72  21
Jan. 2002 (Feb.  2002)   79  19

Quote from Joseph Fletcher in support of Euthanasia

"We need to educate people to the idea that the quality of life is more important than mere length of life. Our cultural tradition holds that life has absolute value, but that is really not good enough anymore. Sometimes, no life is better." - Joseph Fletcher

兒童安樂死

    
       兒童安樂死是指對患有重病或出生時就已有嚴重缺陷的兒童施行安樂死。雖然安樂死在目前世上部份國家或地區被獲准執行,但並不適用於未滿12歲的兒童。直到現在,兒童安樂死依然是一項有爭議的題目,批評者一直都把支持兒童安樂死的行為比照殺嬰。

        約瑟夫·弗萊徹(Joseph Fletcher),情境倫理(situational ethics)的始創者及安樂死的支持者,提議殺嬰的行為在嚴重先天缺陷的情況下應該被允許。弗萊徹指出:跟那種令人感到非常不安的殺嬰行為不同,上述的情況其實是一個人道的考慮,可以被視為是墮胎在邏輯及理據上的合理延伸。

2012年3月15日 星期四

安樂死先鋒安樂死

Source: http://the-sun.on.cc/cnt/china_world/20120314/00423_023.html?pubdate=20120314

【綜合外電報道】推動美國俄勒岡州通過安樂死合法化的先鋒之一古德溫(Peter Goodwin),一直身患罕見疾病。他周日在家人陪同下,以安樂死的方式與世長辭,享年八十三歲。

古德溫多年來積極推動俄勒岡州安樂死合法化,該州終在九七年一次全民公投中制訂安樂死法律,成為全美首個容許安樂死的州。他○六年患上罕見的大腦皮質基底核退化症,逐步喪失活動能力。

英國癱瘓商人尼克林森,前日獲高等法院接納,審理關於他向醫生提出安樂死的案件。五十七歲的尼克林森○五年六月中風,頸部以下癱瘓,失去說話能力,只能以眨眼和人溝通。目前安樂死在英國並不合法,然此次尼克林森一旦勝訴,英國對安樂死是謀殺的定義將受到挑戰。

2012年3月14日 星期三

英國病人「求死權」案獲准展開聆訊


托尼·尼克林森全身癱瘓卻神智清醒


現年58歲的尼克林森2005年因中風患上了「閉鎖綜合症」。這種疾病使他雖然神智清醒,卻全身癱瘓,無法自殺。

他一直尋求法庭保護任何願意幫助他結束生命的醫生。

英國司法部認為,如果法庭做出這樣的裁決將改變英國涉及謀殺的法律條規。

英國高等法院的裁決意謂著尼克林森的「求死權」案將展開全面的聆訊,其間醫學方面的證據也將提交給法庭。

在法庭做出這一裁決後,尼克林森的妻子在BBC一個電台節目中宣讀了他的聲明。

聲明說,非常欣慰地看到法庭將審理協助他人死亡的問題。

「21世紀的醫學仍然轄制於20世紀的死亡觀念再也不能讓人接受了。」

尼克林森通過一個特製的電子板與人溝通,他說在這一裁決之前,他的生命「乏味、痛苦、剝奪了意義、沒有尊嚴、無法忍受」。

當他被問及接下來的打算時,他通過電子板說,「時機恰當時我可以找醫生了。」

他還寫道:「我現在覺得還可以應對生命,可是不可能永遠這麼下去。」



相關内容

轉載新聞http://www.hkdailynews.com.hk/world.php?id=215862

2012年3月11日 星期日

文化相對主義的困境:衝不破的全球化瓶頸

在前一個post, 討論到日本人對死亡(及自殺)觀念之異於其他文化,老師亦在上一課堂提到「文化相對主義」,分享一下簡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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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環球網 www.singtaonet.com

  19世紀末20世紀初,一些西方學者懷著對種族主義、文化殖民主義的厭惡和對落後國家文化的理解與尊重,建立了“文化相對主義(cultural relativism)”,其中以美國人類學之父弗朗茲·博厄斯(Franz Boas 見圖)為個中翹楚。

 文化形態無高低之分

  博厄斯認為,19世紀要發現文化進化規律的企圖和把文化發展的階段模式化的企圖,都是建立在不充份的經驗、證據之上的;而每一種文化都有自己長期形成的獨特歷史,其形態並無高低之分,“蒙昧時代”、“野蠻時代”和“文明時代”這些術語只是反映出某些人的“種族中心論”觀點,這些人以為他們的生活方式比其他人更正確。

  他還認為,任何一個民族或者部落都有自己的邏輯、社會思想、世界觀和道德觀,人們不應該用自己的一套標準來衡量其他民族的文化——衡量文化沒有普遍絕對的評判標準。

  繼博厄斯之後,許多文化人類學家都從文化和個性發展的角度闡發了文化相對主義觀點。例如,露絲在《文化模式》一書中指出,各種文化同樣都是有效的,現代文化和原始文化都是同樣的實現人類潛力的方法,不能認為現代文化比原始文化更為先進高級,不同的文化並無優劣高低之分。而行為的是非標準也是相對的,被一種文化當作異常或病態的行為在另一特定文化體系內卻具有特定價值。

  她還舉了以下例子作為自己的旁證:希臘人把同性戀視為理想人;刻于異性裝扮(berdache)者在新墨西哥州的祖尼文化中有重要的社會地位;對溫哥華島的誇庫特耳人來說,征服競爭對手、獲得殊榮的重要手段莫過於徹底的毀壞行為;對加州印第安人的薩斯塔部落來講,迷狂與癲癇不是疾病,而是獲取權力與地位的重要途徑。

  對於文化相對主義的“本性”,赫斯科維奇曾有一段精闢的描述:“文化相對主義的核心的核心是尊重差別並要求相互尊重的一種社會訓練。它強調多種生活方式的價值,這種強調以尋求理解與和諧共處為目的,而不去評判甚至摧毀那些不與自己原有文化相吻合的東西。”

民族化與全球化的衝突

  如今,文化相對主義與經濟利益的差異、民族文化情結和政治實用主義等一道化身日益風行的全球化的“阻擋者”,因此而成為眾多學者的批判目標。

  反對者認為,儘管文化相對主義突破了西方中心論的模式,肯定了異質文化的多元存在,有利於比較文學在向比較文化學拓展時,正確對待不同民族的文化。但其觀點中也潛藏著一個悖論:如果所有的文化系統都滿足於自身的價值標準,必然推導出自己是世界上唯一最優秀的文化,於是會固守自己的文化方式,盲目排斥甚至壓制其他文化,結果導致文化孤立主義。

  他們還認為,文化相對主義無視基本的事實,看不到歷史上所有文化的發展都是同縱橫交錯的各方面因素的作用,包括異已文化因素的滲入分不開的。以文化相對主義來進行文化比較,會採取靜止的片面的觀點,沉迷于封閉的環境中虛構一個又一個“文化原貌”。這只會阻礙比較研究得出正確的結論。

  長期以來,中國人都在尋求文化的發展與變革,併為之論爭了百年,其焦點主要集中在“體”與“用”的關繫上。其實,這種用二元論看問題的方式實際上暗含著文化相對主義的認識觀。對此,當文化相對主義滲入中國,引起反響時,激起反對文化民族主義學者的不滿。

  他們指出,文化相對主義的立足點是民族,而不是國家和階級。但民族並不是一個有意義的概念,這個世界上沒有抽象的民族,只有具體的民族,在一個具體的民族中,必然有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必然有階級或者利益集團的劃分,文化相對主義抹殺了民族中的這種劃分,將一個民族抽象地看成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仿佛只要是屬於一個民族,人們的利益就是一致的、同一的,人們就擁有一致的風俗,一致的信仰,一致的價值觀念,這只是一個謊言。

  中國學者馬慶鈺認為,文化相對主義對多層次文化形態採用了簡單單一的整體主義認識方法,在強調“小文化”的差異時故意忽略了“大文化”的國際認同,同時也回避關於文化目的性的思考,因此而日益凸顯出它的破綻以及軟弱性。

  事實上,從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開始,“全球化”以前所未有的規模和速度改變著人類的生活,重塑著人類的文化。而文化相對主義將自己局限在一個封閉靜止的哲學思維框架內,似乎難免要陷入衰落乃至消亡的結局。


轉載自
http://www.stnn.cc:82/weekly/weekly0611/weekly0611_13/t20060919_335464.html

2012年3月2日 星期五

荷蘭推出居家安樂死服務

法新社海牙29日電) 荷蘭支持安樂死團體NVVE今 天表示,6個有1位醫師隨行的專門團隊,明天將到荷蘭 全國各地,為醫師拒絕協助安樂死的病患提供居家服務 。 NVVE發言人德榮(Walburg de Jong)說:「從明 天開始,終結生命診所(Life-end Clinic)將提供行 動團隊,認為自己符合安樂死資格的民眾可以登記。」 她說:「若病患符合資格,加上他們的醫師拒絕協 助的話,行動醫療團隊將為病人執行居家安樂死服務。 」 德榮表示,終結生命診所是由經特別訓練的醫師和 兼職護理人員組成的團隊,團隊將走訪全荷蘭各地有需 要的病患。 荷蘭領先全球在2002年4月通過安樂死合法化,並 制定相當嚴格的安樂死規範。 德榮表示,荷蘭每年有3100人接受安樂死,她並說 ,自從NVVE在上月初宣布這項計畫以來,已有70名患者 致電表示意願。 NVVE表示,預計每年會有約千人向行動團隊求助。 (譯者:中央社陳怡君)

2012年2月28日 星期二

安樂死電影《深海長眠》

劇情簡介:

  本片是根據西班牙人雷蒙-桑佩德羅的真實故事改編,他為了爭取結束自己生命的莊嚴權利而鬥爭了三十年。

  以前是船上機械師的雷蒙-桑佩德羅(賈維爾-巴爾登飾)在一次意外中損傷了的頸部,導致高位截癱,一直臥病在床30年。他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所有事情都要依靠他的四個家人來照顧:他學法律的妹妹馬諾拉(馬貝爾-瑞維拉飾),哥哥何塞(卡爾索-巴格拉飾),父親朱奎茵(朱恩-達爾馬飾)和年幼的外甥紮維(塔馬-諾維斯飾)。自從雷蒙受傷以後,他失去了對生活的信心,他唯一希望的就是莊嚴的結束自己的生命。

  然而,雷蒙封閉的世界卻因為兩個女人的到來而重新打開了。朱麗婭(貝蘭-魯達飾)是一名女律師,她幫助雷蒙來爭取安樂死的權利。羅薩(羅拉-杜納斯飾)是雷蒙家當地的一個婦女,她力求說服雷蒙不要輕易放棄生命。三個人的命運也因此而永遠改變。

  與雷蒙一樣,朱麗婭因為一種退化疾病也喪失了行動能力,她走路只能依靠一根拐棍。為了進一步了解當事人的信息,朱麗婭借住於雷蒙家,與雷蒙朝夕共處。雷蒙塵封的往事和橫溢的文采慢慢展現在朱麗婭的面前,朱麗婭深深的被雷蒙吸引了。盡管朱麗婭已經結婚,而雷蒙也無法離開床榻,但他們之間的關系卻飛速的發展。朱麗婭舊病復發住進了醫院,隨時面臨著成為植物人的危險,她非常絕望。雷蒙不斷寫信安慰著朱麗婭,雖然二者對於死亡的態度不盡相同,但對於生命無法掌控的失落感使兩人的心越來越近。

  羅薩是一個有兩個孩子的單身母親,在感情上受過創傷。她認為雷蒙逃避困難並自閉心靈,於是她希望能夠勸導雷蒙,讓雷蒙改變自己的觀點。但隨著進一步的交流,羅薩發覺自己才更需要傾述、更需要對方的安慰,漸漸地,羅薩發現自己已經愛上了雷蒙。

  雷蒙借助法律來爭取結束生命權利的努力最終失敗了。羅薩向雷蒙表示,希望自己的愛能夠伴他堅強地走完人生旅程,但雷蒙謝絕了,他始終堅持認為最愛他的人應該幫助他去結束自己的生命;而之前與雷蒙相約一起共同結束生命的朱麗婭,卻在面對死亡的時候猶豫了起來。最終,絕望的雷蒙在羅薩的幫助下服下了毒藥,如願以償的自己結束了自己的生命,為他不平凡的人生畫上了最終的句號,同時也為後人留下了一個問號和驚嘆號。

轉載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3aa54f01000837.html

《深海長眠》視頻http://tv.sohu.com/20100902/n274662083.shtml

2012年2月27日 星期一

最老北極熊42歲安樂死

黛 比 ( Debby 圖 ) 走 了 。 這 頭 今 年 才 獲 《 健 力 士 世 界 紀 錄 大 全 》 選 為 全 球 最 年 老 的 北 極 熊 , 終 敵 不 過 多 次 中 風 、 面 部 癱 瘓 和 器 官 衰 竭 , 上 周 末 起 失 去 知 覺 , 加 拿 大 動 物 園 周 一 惟 有 忍 痛 給 牠 安 樂 死 , 好 讓 牠 舒 適 地 離 開 。
下 月 滿 42 歲 的 黛 比 , 在 俄 羅 斯 出 生 , 翌 年 被 送 入 溫 尼 伯 的 阿 西 尼 博 因 公 園 動 物 園 , 與 老 伴 斯 基 珀 ( Skipper ) 先 後 誕 下 六 名 北 極 熊 仔 女 。 老 伴 九 年 前 逝 世 , 牠 繼 續 成 為 鎮 園 之 寶 , 照 顧 了 牠 13 年 的 加 蒂 安 說 : 「 牠 有 點 乖 戾 , 但 很 活 潑 , 真 的 很 棒 。 」
黛 比 兩 年 前 起 患 病 , 一 直 靠 藥 物 控 制 病 情 , 近 月 惡 化 , 上 周 更 完 全 沒 胃 口 , 動 物 園 惟 有 忍 痛 讓 牠 安 樂 死 。 北 極 熊 大 都 只 能 活 到 30 多 歲 , 約 等 同 人 類 的 70 至 80 歲 , 黛 比 離 世 , 遊 客 非 常 難 過 , 紛 紛 走 到 黛 比 籠 前 獻 花 , 牠 的 骨 灰 可 能 撒 在 俄 羅 斯 水 域 。
美 聯 社

Source: http://blog.yahoo.com/_TOFJFSKDMSCUT3OPFJJUPT3K7A/articles/277690

當看完這篇文章後, 我有一個問題想思考一下.
這個安樂死的情況, 應該是 Indirect euthanasia. 如果人有生存權利, 那麼, 動物呢?
如果根據我們上星期的討論, 一個人如果不能表達自己的意願, 而醫生建議這是對這個人最好的決定, 是否一個最好的選擇呢?
如果這個情況發生在人類世界, 又會否相同呢?
我認為, 人類是有感情, 有知覺, 有連繫.
從感情方面, 大家始終相處了一段時間, 會感得對方是存在的, 一旦對方不存在, 會對在生者心理上做成問題, 但這不是我們要探討的問題.
知覺, 這是人為何成為人, 因為人有感知, 有感覺, 這全是由大腦所控制的, 如果沒有這個感知,  又會否是一個人呢? 還是只有肉身的軀體呢?
而連繫方面, 如何一個人要死的時候, 他的連繫會否有影響呢? 如何一個年長的人, 他的所有連繫都已經維持了好一段時間, 這個連繫就此終結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因為這個維持了很長時間的連繫會在心中的.

學生對安樂死的探討

以下是一些學生對安樂死進行的專案
www.mingyuen.edu.hk/ethics/s_project/6b_d1.ppt
http://www.mcu.edu.tw/department/genedu/pdf/佳作/社會/安樂死.pdf

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Public Opinion in Australia about Euthanasia

Interesting Statistics from Australia : Even among the Catholics, 70%+ of them say "Yes" to Euthanasia.

 Source : http://www.christiansforve.org.au/PublicOpinion.html

2012年2月15日 星期三

是否安樂死呢?

我看到一些靈異節目, (未經任何証明, 但想跟大家討論這個情況會如何解讀) 一些觀眾致電說, 他有一個親人, 卧床很久, 亦沒有任何生命反應, 只是靠機器來維持生命. 我們知道, 如果停了機器, 可以算是一種安樂死, 因為是主動把他維持生命的機器移走, 便他可以自然地死去. 這算是不爭的事實.

但如果情況是這樣, 因為該名觀眾說見到他的親人很辛苦, 想死亦不能死去. 於是在他的親人的口上搽上蜜糖, (假設這名親友沒有對蜜糖敏感的),他第二天後自己死去.

這可能是巧合, 但如果不是巧合, 搽蜜糖這個動作是否使他的親人做成非自願安樂死呢? 如果有,這個親手搽蜜糖的觀眾是否犯了謀殺罪呢?

2012年2月14日 星期二

有關安樂死的社會和政治爭議

安樂死一詞(euthanasia)原是希臘文,由 (good)及 (death)二字根組成,即「好死」或「善終」之謂。現代的意義 :醫生為了減輕痛苦,而對死亡過程進行的干預。

佛教:任何人,沒有權利替他人決定他人的生死。因果是包括過去。現在。未來,非只一世而已。所以,應該替他考慮他死後要到那裏,這一點非常重要。

基督教:聖經視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它屬於上帝,所以人們不能輕易決定一個人的生與死。

天主教:人有維持生命及健康的義務,只當死亡逼近而不可避免時,才「可以本著良心,拒絕採用希望極小而又負擔極重的方法來延長生命」。至於任意支配、縮短自己或他人的生命的安樂死,教會基本上都不贊成。

安樂死的發展

英國最早在1935年成立「自願安樂死協會」,1988 年之後,有二十一個國家共三十七個類似的機構或團體,聯合成立了「世界死亡權利聯盟」。他們追求的目標大致有三項:

1。 主張自願安樂死,亦即仁慈殺害在道德上的可能性並推動法律上的合法化
2。 提供並傳播有關自殺及自殺方法的資訊
3。 鼓吹末期病患拒絕急救或其他延長生命措施的權利。

1994年荷蘭修法通過,只要醫生遵循國會所訂定的「施行準則」進行安樂死,雖然仍構成違法的「受囑託殺人」,卻可以不被起訴。嚴格地說,這個立法雖不能算是安樂死合法化的案例,但卻是世界上第一個以「阻卻違法」的方式,有條件接受安樂死的例子。

澳洲北區於1995年通過的《末期病患權利法》是全世界第一宗名符其實的「安樂死合法化」案件。按照這個權利法,符合一定條件並遵行施行細則所進行的安樂死不但不會受到刑法制裁,也不再被視為違法。

荷蘭於2001年4月16日通過安樂死法案,是世界上首次承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中國安樂死第一人

1986年,一個叫王明成的男子為其身患絕症的母親實施了“安樂死”,其後他和醫生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此事在全國引起了對“安樂死”的激烈爭論。幸運的是他和醫生又都被法院判決無罪釋放。17年後,當身患胃癌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給自己實行“安樂死”時,卻沒有醫生再有勇氣。8月3日,形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於是帶著王明成的遺憾,人們又展開了“安樂死”問題的觀點交鋒。“安樂死”離合法到底還有多遠?

安樂死的概念

1。 自願安樂死 ,非自願安樂死
2。 積極安樂死 ,消極安樂死
3。 直接安樂死 ,間接安樂死

安樂死是否有罪(因果上)?是自殺?或他殺?

1。 違背醫療人員的職業道德
2。 安樂死即是殺人,殺人是不當的 !
3。 生命是造物主的恩賜,站在宗教立場,不能容許此種醫療謀殺
4。 儒家重仁,醫療謀殺卻是不仁;安樂死違背儒家孝悌精神
5。 中國文化的根本精神,乃一重人的精神,重視人類尊嚴,而安樂死被視為漠視人的尊嚴,故安樂死難被傳統中國文化接納

「安樂死」最具爭議的地方,主要是醫護人員,可否為了減輕臨終病人的痛苦,協助那些痛不欲生的病人去結束生命;贊同安樂死的人們於是認為,安樂死合法與否的關鍵就是這些人有無“自己選擇優死的權利” 。

The case of Mrs Schoonheim

一個久病厭世無法自行飲食,甚至失去正常意識的人,醫生是否有權力在判定不能醫治後,依病人的要求實行"安樂死“。最高法院推翻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醫生有權決定其利害衝突。

The Chabot case

遭受精神心理上磨難是否可以跟肉體上的痛苦一樣,用安樂死的方式結束生命…這是個迷思。「生命是寶貴的,縱使有再大的心理壓抑也不該去否定生命的價值,畢竟心理的痛楚比生理要來的容易治癒!」。

安樂死不易立法成功之理由

1。 歷史因由
2。 實行上具有很大的爭議性
3。 醫學專業上的考量
4。 滑坡效應(Slippery Slope Theory) :安樂死合法化的影響--
--- a. 生命價值低落
--- b. 醫生和社會容易放棄病人的生命
--- c. 病人在病情還不是最嚴重時便想結束生命
5。 宗教立場
6。 法律考量
7。 醫界立場

安樂死在人權上的迷思

1。 終止無效治療不會加速病患者死亡的速度;安樂死的目標,卻是要加快死亡的步伐
2。 廣義而言,安樂死的核心問題是“社會或社會中的個人有無權利幫別人死亡,而不是“一個人自己有無權利死亡”
3。 社會應該允許那些醫學上確定無法醫治、並有無法忍受之痛苦的病人以選擇死亡的權利,或者直接叫做“優死”的權利

有關安樂死的社會和政治爭議

1。 安樂死是導致病人沮喪和困惑慌亂的原因
--- a. 感覺自身的無用和沒有價值
--- b. 相信安樂死是受益一方別有用心的動機
2。 漸漸寬鬆的法律可能使安樂死變得像日常瑣事一樣平常
3。 安樂死合法化可能對於老年人和社會造成嚴重的心理損傷
4。 對於嬰兒和有心理或精神障礙者產生不適當的安樂死定義
5。 隨著安樂死的思想開放和認識將使社會更安寧

資料來源: www.eubios.info/BetCD/Bet12ch.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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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blogspot 網名為 “繄伊” ,即 Ching-man Lo

佛教如何看待安樂死

佛教如何看待安樂死

  現代醫學常常辯論有關‘安樂死’的道德觀念,佛教的觀點是站在哪一方呢?

  一個生命在什麽時候完結,是該生命的業力及因緣所生,並不應由另一個人決定。由佛法的角度去看,任何殺生的行為,包括自殺,都是佛陀禁止的不善業。由輪回的角度來說,一位眾生的痛苦並不限於今生。這些痛苦源自他的過去業力,所以最終也必須一己承擔,旁人是幫不上忙的。即使我們基於慈悲心,把他的生命終止了,並不代表我們就解決了他的痛苦。業力是逃不了的,這些苦報在他的下一生或未來生一樣會再呈現,單單把他殺了並不能解決問題的根源,而且還會為他的未來生帶來更大的痛苦。不是說這些人是活該受苦的。我們三寶弟子要培養自己的慈悲心,但慈悲心還要配合智慧才有用處。如果你明白輪回及業力的規則,便會知道把病人或自己殺死並不能帶來幫助,只會把痛苦增加及拖延而已。以上乃依佛法中輪回及業力的教法而說。(出自《居士學佛100問》)

  問:關於安樂死,是人為的結束生命,這與自殺和他殺有什麽不同?引申到因果關系又如何理解?

  答:這個與自殺、他殺是一樣的,一樁事情。你要知道,一個人一生都是命,半點不由人,你在生病受這個痛苦,這是業報。你這個報可不能不受,你要不受,自殺了,你將來還要受這個報,逃不掉的,這是絕對的錯誤。安樂死,一般宗教也都不贊成,不可以這樣的,你自己這樣做是自殺。自殺,你看在中國道教裏頭講,要找替身,他沒有替身他投胎都投不了。上吊的一定要找到一個人,第二個人上吊,他才能離開;車禍在那裏死的,他的鬼魂就在那個地方守著,等下次車禍有人死的時候,他才能脫身,很麻煩!這都是不了解道理,不了解事實真相,所做錯的過失,決定不可以。所以病痛的時候,如果你是遇到佛法,念佛,念菩薩名號,能減少痛苦。這個時候關系到你來生,這一生已經過去了,希望來生能過得更幸福,過得更美滿。所以人常講“好死就有好生”,這是一定的道理,因好,果就好。(凈空法師·答香港參學同修之十八 2005/10/7)

  問:安樂死是道德的嗎?這是否對疾病及老化問題有幫助?

  答:安樂死也是自殺,美其名為安樂死。自殺沒有不墮落的,還得找替身,你說多麻煩!任何宗教,沒有勸人自殺的,沒有說自殺是如法的,而且都說自殺是罪過。這不是一個宗教說的,許多宗教都這麽說,我們要有高度的警覺。對於疾病、老化的問題,如果大家看“山西小院”就明白了。“山西小院”跟“為什麽不能吃牠們”,這兩樣東西都是屬於因果教育。在現前這個社會,它的效果比《了凡四訓》、比《感應篇》、比《安士全書》還有效。我們極力依照這個教訓去做,首先改變自己,自己如理如法的修學,真正得到殊勝效果,別人就相信。自己沒有效果,人家要問的時候,你送給別人,人家問,你做到了沒?我還沒有做到,別人的信心只有一半;我做到了!他真有信心。所以自己要真幹。為什麽有這個效果?我們也做了一個小時的說明,好像現在都放進去了。

  古時候常講,“相隨心轉”,“境隨心轉”,我們的身體是境界,心轉境界。現在有科學證明,難得!所以像這些疾病、老化的問題,如果真正懂得、真正明了,用意念來治療、來調整,比什麽都殊勝。藥物的功能是有限的,意念的功能無限。諸佛菩薩他們會調,我們為什麽不學?所以“山西小院”是教我們怎樣用意念來調整。醫生對這個病人已放棄治療,宣布他快要死亡,沒救了,意念能把他治好。一般看是奇跡,我們看到是正常。(之四十一 2006/7/21)

資料來源:http://www.dizang.org/wd/lz/0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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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分享,我個人有保留

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Top 10 Pros and Cons Should euthanasia or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be legal?

1. Right to Die
2. Patient Suffering at End-of-Life
3. Slippery Slope to Legalized Murder
4. Hippocratic Oath and Prohibition of Killing
5. Government Involvement in End-of-Life Decisions
6. Palliative (End-of-Life) Care
7. Healthcare Spending Implications
8. Social Groups at Risk of Abuse
9. Religious Concerns
10. Living Wills
Source: http://euthanasia.procon.org/view.resource.php?resourceID=000126

BBC 專題介紹

http://www.bbc.co.uk/ethics/euthanasia/

認識安樂死


定義

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的『作為』或『不作為』,意圖導致死亡,或作為(不作為)本身即導致死亡。那麼這個定義在理論上是適用於『自殺』及『他殺』,但實際上,『安樂死』指的是後者,也就是他殺,指的是醫生對末期病患所施行的致死行為或不行為。
  問題就出在這兒,『安樂死』的問題所以引起爭議,,也就是因為這個『致死他人』在法律上與道德上有許多不一樣評價,支持的人認為安樂死的目的是為了病人的最大利益,反對者則認為安樂死是殺死病人,這在後面我們會再討論到。
  在介紹安樂死之前,我們要作一點澄清,就是關於『腦死』的問題,因為一般大眾在討論安樂死時,常會與腦死的問題攪在一起。事實上,中外的法學學者與倫 理學學者大都肯定,腦死就是死人,而腦死是傳統死亡認定標準以外,另一種可以接受的死亡認定標準,不繼續治療死人或不再餵食餵水,只是停止延續其『表面』 生命,這並不是安樂死。

分類

依照當事人對『安樂死』的接受與否,可以分為『自願安樂死』及『非自願安樂死』。

自願安樂死

在『自願安樂死』裡面,安樂死的意願表達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事先表明,例如『生存意願預囑』(livingwills)、『預留醫療指示』 (advancedirectives),這些近幾十年來歐美各國發展出的方式是因為顧慮到,在病危或突發意外時,當事人可能喪失意識,而無從表達自己的 意願。另一種則是病人在病危時採用,不過前提是:病人必須意識清楚能作決定。

非自願安樂死

而『非自願安樂死』又可分為『無意願安樂死』與『違反意願之安樂死』兩種:
  『無意願安樂死』指的是:當事人沒有表示或無法表示意願,運用這樣的作法時。
  至於『違反意願之安樂死』,歷史上最有名的是希特勒所施行的安樂死計畫,這樣的安樂死是很可疑的,因為它違反當事人意願,又何來安樂呢?

積極安樂死vs消極安樂死

隨著『作為』或『不作為』的不同,安樂死也分為『積極安樂死』跟『消極安樂死』。
  『積極安樂死』是藉著藥物或其它人工方法等積極作為所進行的安樂死,這也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安樂死。而『消極安樂死』則包括了一切的『不作為』在內,例 如中斷醫療甚至中斷基本照顧而導致死亡者。不過有的時候,消極和積極不容易區分開來,一旦換了一個觀點,原本的作為可能變成不作為,而不作為變成作為。

直接安樂死vs間接安樂死

此外,安樂死還可以區分為『直接安樂死』跟『間接安樂死』(directorindirecteuthanasia)。『直接安樂死』是以導致死亡為 行為之直接目的。『間接安樂死』的概念則是歐美法學界所引入,它主要是指那些必要的止痛或麻醉,但副作用卻可能導致死亡者。這樣的醫療行為的直接目的不是 導致病人死亡,死亡只是它間接容忍的一種可能結果。

各國之發展

荷蘭它在一九九四年通過,只要醫生遵循國會所通過的法律進行安樂死,雖然仍算違法卻可以不被起訴。這算是世界上第一例以「阻卻違法」的方式,有條件接受安樂死的例子。
  澳洲它在澳洲北后於一九九五年通過的(末期病患權列法)是世界第一宗真正的安樂死合法化案例。不過在一九九七年被推翻了。同時參議院把一項修正案附加到「禁止安樂死法案」中,要求擬定一套國家標準,好讓不治的患者能無痛苦地死去。此修正過的法案要送回眾院去重新表決。
  美國放棄侵入性治療:一九七六年加州立法通過法案,末期病患有權做出拒絕治療(如放棄人工呼吸器等)的決定。協助自殺(由醫生開致命的處方並給病人自己決定服用而自殺。):此項是美國的奧勤岡法案。不過美國最高法院還在審判它的合憲性。
Source: 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pastoral/euthanas07.html

世界各國對安樂死之相關規範

荷蘭
    荷蘭國會二00一年四月表決通過安樂死相關立法,並於二00二年四月一日生效。安樂死只有在患者承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沒有治癒的希望,在本人提出申請後,由法律、醫療、道德專家共組委員會審核,並需由另一位醫師複診。如係未成年患者,十六到十八歲青少年可和家長共同決定,十二至十六歲青少年則由家長或監護人決定。目前荷蘭政府已考慮到十二歲以下患者的痛苦,特准格羅寧大學可為十二歲以下的病童實施安樂死。

荷蘭準備將罹患絕症和痛苦難耐疾病的嬰兒安樂死、及懷孕二十四周以上墮胎,納入法規管理,但須跟執行成人安樂死一樣,接受由小兒科醫師、婦產科醫師及法官組成的委員會審查。

比利時
    比利時於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讓安樂死合法化。請求安樂死的病患當時必須意識清醒,重複提出要求,而主治醫生須填寫申請表並與其他醫生商議後,方能施予安樂死。如果疾病末期的病人依法自己決定安樂死,並有某些其他配套的法律程序,進行安樂死的醫生將無罪。

法律明文規定醫生必須確定病人是「成年且有意識的」。病人也必須在本身的自由意願下,經由徹底與一致的思考後求死,而非來自外來壓力的結果。為避免訴訟,醫生也必須確定病人是處於「末期的醫療情況」,並且遭受因意外或絕症造成的「不斷且無法忍受的身體與心理上的痛苦」。

美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二○○六年一月十七日以六對三票裁決,支持俄勒岡州一九九四年通過的准許醫生協助末期病人自殺的法律。俄勒岡州的《尊嚴死亡法》是全美唯一允許醫生協助自殺的州法,由俄勒岡州居民兩度公投通過(一九九四和一九九七年),該法允許絕症病患提出服用有毒藥物自殺的要求,條件是醫師證實病患僅有六個月不到的生命,且病患具有提出此要求的心智能力,病患必須自行服用這種致命藥物。

最高法院裁決說,前司法部長艾希克羅在二○○一年企圖使用「聯邦管制物質法」(CSA),來起訴根據俄勒岡《尊嚴死亡法》協助病人自殺的醫生,是屬於越權。最高法院所持的理由是,布希政府引用聯邦藥物法的效力,並無法踰越奧勒岡州公投通過的安樂死法案,「國會的權力沒有大到可以破壞聯邦─州政府的權力平衡。」

法國
    安樂死在法國尚未合法,但二○○五年四月十二日通過新法,就生命終期問題做出最後定奪,拒絕立法安樂死,但制訂了「放任死亡」權,允許停止治療或拒絕鍥而不捨的頑固治療。法案給「任由死亡」的權利開了路,但「不是以主動的方式—譬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

英國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英國上議院封殺了一項允許醫師協助末期重症病患結束生命的爭議性法案。這項協助死亡法案師法美國俄勒岡州法律,允許醫生開立致命性藥方給病患,病患必須自行施藥,但限於罹患無法承受病痛以及生命不到六個月的患者。上議院投票通過推遲這項議案,意即拒絕通過。

英國的法令同意婦產科醫師可以在子宮裡注射針劑,讓胎兒安樂死。英國當初立法初衷,是看到嚴重畸形的孩子生下來,雖然在世上活不了幾天,卻讓家長,尤其媽媽必須承擔極大的痛苦,所以同意在子宮內結束胎兒生命。

瑞士
    瑞士禁止積極直接安樂死,不過被動協助自殺屬合法。醫生可以給重病且自願結束生命的病患一些致命藥品,再由病人自己服藥。

日本
    日本是亞洲最早在法律上有條件承認安樂死的國家,法院的判決逐漸形成日本安樂死判例法,但日本對安樂死並未正式立法規範。

名古屋高等法院在一九六二的一項判決中規定合法安樂死六要件,一、被現代醫學和技術認為是不可能救治的疾病,且瀕臨死亡;二、病人的痛苦為他人不忍卒睹;三、為了減輕病人的死亡痛苦;四、如果病人神志清楚,應有他本人委託和認可;五、原則上由醫師執行;六、執行方法必須被認為有倫理正當性。

台灣
    我國刑法認為「自殺」並沒有罪,但「加工自殺」則有處罰規定,即便受到當事人囑託或同意,無論是家屬或醫生,安樂死都違反了刑法第二七五條「加工自殺罪」,將處以一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二○○二年修正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醫師在末期或瀕死病患自主意願下,可終止或撤除醫療維生措施,讓病患自然死亡。至於不實施心肺復甦術的自主意願表達,必需在二位以上專科醫生診斷確為末期病人;病人簽署意願書,或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由最近親屬出具的同意書,未成年人簽署的意願書,亦應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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