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8日 星期二

安樂死電影《深海長眠》

劇情簡介:

  本片是根據西班牙人雷蒙-桑佩德羅的真實故事改編,他為了爭取結束自己生命的莊嚴權利而鬥爭了三十年。

  以前是船上機械師的雷蒙-桑佩德羅(賈維爾-巴爾登飾)在一次意外中損傷了的頸部,導致高位截癱,一直臥病在床30年。他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所有事情都要依靠他的四個家人來照顧:他學法律的妹妹馬諾拉(馬貝爾-瑞維拉飾),哥哥何塞(卡爾索-巴格拉飾),父親朱奎茵(朱恩-達爾馬飾)和年幼的外甥紮維(塔馬-諾維斯飾)。自從雷蒙受傷以後,他失去了對生活的信心,他唯一希望的就是莊嚴的結束自己的生命。

  然而,雷蒙封閉的世界卻因為兩個女人的到來而重新打開了。朱麗婭(貝蘭-魯達飾)是一名女律師,她幫助雷蒙來爭取安樂死的權利。羅薩(羅拉-杜納斯飾)是雷蒙家當地的一個婦女,她力求說服雷蒙不要輕易放棄生命。三個人的命運也因此而永遠改變。

  與雷蒙一樣,朱麗婭因為一種退化疾病也喪失了行動能力,她走路只能依靠一根拐棍。為了進一步了解當事人的信息,朱麗婭借住於雷蒙家,與雷蒙朝夕共處。雷蒙塵封的往事和橫溢的文采慢慢展現在朱麗婭的面前,朱麗婭深深的被雷蒙吸引了。盡管朱麗婭已經結婚,而雷蒙也無法離開床榻,但他們之間的關系卻飛速的發展。朱麗婭舊病復發住進了醫院,隨時面臨著成為植物人的危險,她非常絕望。雷蒙不斷寫信安慰著朱麗婭,雖然二者對於死亡的態度不盡相同,但對於生命無法掌控的失落感使兩人的心越來越近。

  羅薩是一個有兩個孩子的單身母親,在感情上受過創傷。她認為雷蒙逃避困難並自閉心靈,於是她希望能夠勸導雷蒙,讓雷蒙改變自己的觀點。但隨著進一步的交流,羅薩發覺自己才更需要傾述、更需要對方的安慰,漸漸地,羅薩發現自己已經愛上了雷蒙。

  雷蒙借助法律來爭取結束生命權利的努力最終失敗了。羅薩向雷蒙表示,希望自己的愛能夠伴他堅強地走完人生旅程,但雷蒙謝絕了,他始終堅持認為最愛他的人應該幫助他去結束自己的生命;而之前與雷蒙相約一起共同結束生命的朱麗婭,卻在面對死亡的時候猶豫了起來。最終,絕望的雷蒙在羅薩的幫助下服下了毒藥,如願以償的自己結束了自己的生命,為他不平凡的人生畫上了最終的句號,同時也為後人留下了一個問號和驚嘆號。

轉載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3aa54f01000837.html

《深海長眠》視頻http://tv.sohu.com/20100902/n274662083.shtml

2012年2月27日 星期一

最老北極熊42歲安樂死

黛 比 ( Debby 圖 ) 走 了 。 這 頭 今 年 才 獲 《 健 力 士 世 界 紀 錄 大 全 》 選 為 全 球 最 年 老 的 北 極 熊 , 終 敵 不 過 多 次 中 風 、 面 部 癱 瘓 和 器 官 衰 竭 , 上 周 末 起 失 去 知 覺 , 加 拿 大 動 物 園 周 一 惟 有 忍 痛 給 牠 安 樂 死 , 好 讓 牠 舒 適 地 離 開 。
下 月 滿 42 歲 的 黛 比 , 在 俄 羅 斯 出 生 , 翌 年 被 送 入 溫 尼 伯 的 阿 西 尼 博 因 公 園 動 物 園 , 與 老 伴 斯 基 珀 ( Skipper ) 先 後 誕 下 六 名 北 極 熊 仔 女 。 老 伴 九 年 前 逝 世 , 牠 繼 續 成 為 鎮 園 之 寶 , 照 顧 了 牠 13 年 的 加 蒂 安 說 : 「 牠 有 點 乖 戾 , 但 很 活 潑 , 真 的 很 棒 。 」
黛 比 兩 年 前 起 患 病 , 一 直 靠 藥 物 控 制 病 情 , 近 月 惡 化 , 上 周 更 完 全 沒 胃 口 , 動 物 園 惟 有 忍 痛 讓 牠 安 樂 死 。 北 極 熊 大 都 只 能 活 到 30 多 歲 , 約 等 同 人 類 的 70 至 80 歲 , 黛 比 離 世 , 遊 客 非 常 難 過 , 紛 紛 走 到 黛 比 籠 前 獻 花 , 牠 的 骨 灰 可 能 撒 在 俄 羅 斯 水 域 。
美 聯 社

Source: http://blog.yahoo.com/_TOFJFSKDMSCUT3OPFJJUPT3K7A/articles/277690

當看完這篇文章後, 我有一個問題想思考一下.
這個安樂死的情況, 應該是 Indirect euthanasia. 如果人有生存權利, 那麼, 動物呢?
如果根據我們上星期的討論, 一個人如果不能表達自己的意願, 而醫生建議這是對這個人最好的決定, 是否一個最好的選擇呢?
如果這個情況發生在人類世界, 又會否相同呢?
我認為, 人類是有感情, 有知覺, 有連繫.
從感情方面, 大家始終相處了一段時間, 會感得對方是存在的, 一旦對方不存在, 會對在生者心理上做成問題, 但這不是我們要探討的問題.
知覺, 這是人為何成為人, 因為人有感知, 有感覺, 這全是由大腦所控制的, 如果沒有這個感知,  又會否是一個人呢? 還是只有肉身的軀體呢?
而連繫方面, 如何一個人要死的時候, 他的連繫會否有影響呢? 如何一個年長的人, 他的所有連繫都已經維持了好一段時間, 這個連繫就此終結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因為這個維持了很長時間的連繫會在心中的.

學生對安樂死的探討

以下是一些學生對安樂死進行的專案
www.mingyuen.edu.hk/ethics/s_project/6b_d1.ppt
http://www.mcu.edu.tw/department/genedu/pdf/佳作/社會/安樂死.pdf

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Public Opinion in Australia about Euthanasia

Interesting Statistics from Australia : Even among the Catholics, 70%+ of them say "Yes" to Euthanasia.

 Source : http://www.christiansforve.org.au/PublicOpinion.html

2012年2月15日 星期三

是否安樂死呢?

我看到一些靈異節目, (未經任何証明, 但想跟大家討論這個情況會如何解讀) 一些觀眾致電說, 他有一個親人, 卧床很久, 亦沒有任何生命反應, 只是靠機器來維持生命. 我們知道, 如果停了機器, 可以算是一種安樂死, 因為是主動把他維持生命的機器移走, 便他可以自然地死去. 這算是不爭的事實.

但如果情況是這樣, 因為該名觀眾說見到他的親人很辛苦, 想死亦不能死去. 於是在他的親人的口上搽上蜜糖, (假設這名親友沒有對蜜糖敏感的),他第二天後自己死去.

這可能是巧合, 但如果不是巧合, 搽蜜糖這個動作是否使他的親人做成非自願安樂死呢? 如果有,這個親手搽蜜糖的觀眾是否犯了謀殺罪呢?

2012年2月14日 星期二

有關安樂死的社會和政治爭議

安樂死一詞(euthanasia)原是希臘文,由 (good)及 (death)二字根組成,即「好死」或「善終」之謂。現代的意義 :醫生為了減輕痛苦,而對死亡過程進行的干預。

佛教:任何人,沒有權利替他人決定他人的生死。因果是包括過去。現在。未來,非只一世而已。所以,應該替他考慮他死後要到那裏,這一點非常重要。

基督教:聖經視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它屬於上帝,所以人們不能輕易決定一個人的生與死。

天主教:人有維持生命及健康的義務,只當死亡逼近而不可避免時,才「可以本著良心,拒絕採用希望極小而又負擔極重的方法來延長生命」。至於任意支配、縮短自己或他人的生命的安樂死,教會基本上都不贊成。

安樂死的發展

英國最早在1935年成立「自願安樂死協會」,1988 年之後,有二十一個國家共三十七個類似的機構或團體,聯合成立了「世界死亡權利聯盟」。他們追求的目標大致有三項:

1。 主張自願安樂死,亦即仁慈殺害在道德上的可能性並推動法律上的合法化
2。 提供並傳播有關自殺及自殺方法的資訊
3。 鼓吹末期病患拒絕急救或其他延長生命措施的權利。

1994年荷蘭修法通過,只要醫生遵循國會所訂定的「施行準則」進行安樂死,雖然仍構成違法的「受囑託殺人」,卻可以不被起訴。嚴格地說,這個立法雖不能算是安樂死合法化的案例,但卻是世界上第一個以「阻卻違法」的方式,有條件接受安樂死的例子。

澳洲北區於1995年通過的《末期病患權利法》是全世界第一宗名符其實的「安樂死合法化」案件。按照這個權利法,符合一定條件並遵行施行細則所進行的安樂死不但不會受到刑法制裁,也不再被視為違法。

荷蘭於2001年4月16日通過安樂死法案,是世界上首次承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中國安樂死第一人

1986年,一個叫王明成的男子為其身患絕症的母親實施了“安樂死”,其後他和醫生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此事在全國引起了對“安樂死”的激烈爭論。幸運的是他和醫生又都被法院判決無罪釋放。17年後,當身患胃癌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給自己實行“安樂死”時,卻沒有醫生再有勇氣。8月3日,形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於是帶著王明成的遺憾,人們又展開了“安樂死”問題的觀點交鋒。“安樂死”離合法到底還有多遠?

安樂死的概念

1。 自願安樂死 ,非自願安樂死
2。 積極安樂死 ,消極安樂死
3。 直接安樂死 ,間接安樂死

安樂死是否有罪(因果上)?是自殺?或他殺?

1。 違背醫療人員的職業道德
2。 安樂死即是殺人,殺人是不當的 !
3。 生命是造物主的恩賜,站在宗教立場,不能容許此種醫療謀殺
4。 儒家重仁,醫療謀殺卻是不仁;安樂死違背儒家孝悌精神
5。 中國文化的根本精神,乃一重人的精神,重視人類尊嚴,而安樂死被視為漠視人的尊嚴,故安樂死難被傳統中國文化接納

「安樂死」最具爭議的地方,主要是醫護人員,可否為了減輕臨終病人的痛苦,協助那些痛不欲生的病人去結束生命;贊同安樂死的人們於是認為,安樂死合法與否的關鍵就是這些人有無“自己選擇優死的權利” 。

The case of Mrs Schoonheim

一個久病厭世無法自行飲食,甚至失去正常意識的人,醫生是否有權力在判定不能醫治後,依病人的要求實行"安樂死“。最高法院推翻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醫生有權決定其利害衝突。

The Chabot case

遭受精神心理上磨難是否可以跟肉體上的痛苦一樣,用安樂死的方式結束生命…這是個迷思。「生命是寶貴的,縱使有再大的心理壓抑也不該去否定生命的價值,畢竟心理的痛楚比生理要來的容易治癒!」。

安樂死不易立法成功之理由

1。 歷史因由
2。 實行上具有很大的爭議性
3。 醫學專業上的考量
4。 滑坡效應(Slippery Slope Theory) :安樂死合法化的影響--
--- a. 生命價值低落
--- b. 醫生和社會容易放棄病人的生命
--- c. 病人在病情還不是最嚴重時便想結束生命
5。 宗教立場
6。 法律考量
7。 醫界立場

安樂死在人權上的迷思

1。 終止無效治療不會加速病患者死亡的速度;安樂死的目標,卻是要加快死亡的步伐
2。 廣義而言,安樂死的核心問題是“社會或社會中的個人有無權利幫別人死亡,而不是“一個人自己有無權利死亡”
3。 社會應該允許那些醫學上確定無法醫治、並有無法忍受之痛苦的病人以選擇死亡的權利,或者直接叫做“優死”的權利

有關安樂死的社會和政治爭議

1。 安樂死是導致病人沮喪和困惑慌亂的原因
--- a. 感覺自身的無用和沒有價值
--- b. 相信安樂死是受益一方別有用心的動機
2。 漸漸寬鬆的法律可能使安樂死變得像日常瑣事一樣平常
3。 安樂死合法化可能對於老年人和社會造成嚴重的心理損傷
4。 對於嬰兒和有心理或精神障礙者產生不適當的安樂死定義
5。 隨著安樂死的思想開放和認識將使社會更安寧

資料來源: www.eubios.info/BetCD/Bet12ch.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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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blogspot 網名為 “繄伊” ,即 Ching-man Lo

佛教如何看待安樂死

佛教如何看待安樂死

  現代醫學常常辯論有關‘安樂死’的道德觀念,佛教的觀點是站在哪一方呢?

  一個生命在什麽時候完結,是該生命的業力及因緣所生,並不應由另一個人決定。由佛法的角度去看,任何殺生的行為,包括自殺,都是佛陀禁止的不善業。由輪回的角度來說,一位眾生的痛苦並不限於今生。這些痛苦源自他的過去業力,所以最終也必須一己承擔,旁人是幫不上忙的。即使我們基於慈悲心,把他的生命終止了,並不代表我們就解決了他的痛苦。業力是逃不了的,這些苦報在他的下一生或未來生一樣會再呈現,單單把他殺了並不能解決問題的根源,而且還會為他的未來生帶來更大的痛苦。不是說這些人是活該受苦的。我們三寶弟子要培養自己的慈悲心,但慈悲心還要配合智慧才有用處。如果你明白輪回及業力的規則,便會知道把病人或自己殺死並不能帶來幫助,只會把痛苦增加及拖延而已。以上乃依佛法中輪回及業力的教法而說。(出自《居士學佛100問》)

  問:關於安樂死,是人為的結束生命,這與自殺和他殺有什麽不同?引申到因果關系又如何理解?

  答:這個與自殺、他殺是一樣的,一樁事情。你要知道,一個人一生都是命,半點不由人,你在生病受這個痛苦,這是業報。你這個報可不能不受,你要不受,自殺了,你將來還要受這個報,逃不掉的,這是絕對的錯誤。安樂死,一般宗教也都不贊成,不可以這樣的,你自己這樣做是自殺。自殺,你看在中國道教裏頭講,要找替身,他沒有替身他投胎都投不了。上吊的一定要找到一個人,第二個人上吊,他才能離開;車禍在那裏死的,他的鬼魂就在那個地方守著,等下次車禍有人死的時候,他才能脫身,很麻煩!這都是不了解道理,不了解事實真相,所做錯的過失,決定不可以。所以病痛的時候,如果你是遇到佛法,念佛,念菩薩名號,能減少痛苦。這個時候關系到你來生,這一生已經過去了,希望來生能過得更幸福,過得更美滿。所以人常講“好死就有好生”,這是一定的道理,因好,果就好。(凈空法師·答香港參學同修之十八 2005/10/7)

  問:安樂死是道德的嗎?這是否對疾病及老化問題有幫助?

  答:安樂死也是自殺,美其名為安樂死。自殺沒有不墮落的,還得找替身,你說多麻煩!任何宗教,沒有勸人自殺的,沒有說自殺是如法的,而且都說自殺是罪過。這不是一個宗教說的,許多宗教都這麽說,我們要有高度的警覺。對於疾病、老化的問題,如果大家看“山西小院”就明白了。“山西小院”跟“為什麽不能吃牠們”,這兩樣東西都是屬於因果教育。在現前這個社會,它的效果比《了凡四訓》、比《感應篇》、比《安士全書》還有效。我們極力依照這個教訓去做,首先改變自己,自己如理如法的修學,真正得到殊勝效果,別人就相信。自己沒有效果,人家要問的時候,你送給別人,人家問,你做到了沒?我還沒有做到,別人的信心只有一半;我做到了!他真有信心。所以自己要真幹。為什麽有這個效果?我們也做了一個小時的說明,好像現在都放進去了。

  古時候常講,“相隨心轉”,“境隨心轉”,我們的身體是境界,心轉境界。現在有科學證明,難得!所以像這些疾病、老化的問題,如果真正懂得、真正明了,用意念來治療、來調整,比什麽都殊勝。藥物的功能是有限的,意念的功能無限。諸佛菩薩他們會調,我們為什麽不學?所以“山西小院”是教我們怎樣用意念來調整。醫生對這個病人已放棄治療,宣布他快要死亡,沒救了,意念能把他治好。一般看是奇跡,我們看到是正常。(之四十一 2006/7/21)

資料來源:http://www.dizang.org/wd/lz/0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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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分享,我個人有保留

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Top 10 Pros and Cons Should euthanasia or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be legal?

1. Right to Die
2. Patient Suffering at End-of-Life
3. Slippery Slope to Legalized Murder
4. Hippocratic Oath and Prohibition of Killing
5. Government Involvement in End-of-Life Decisions
6. Palliative (End-of-Life) Care
7. Healthcare Spending Implications
8. Social Groups at Risk of Abuse
9. Religious Concerns
10. Living Wills
Source: http://euthanasia.procon.org/view.resource.php?resourceID=000126

BBC 專題介紹

http://www.bbc.co.uk/ethics/euthanasia/

認識安樂死


定義

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的『作為』或『不作為』,意圖導致死亡,或作為(不作為)本身即導致死亡。那麼這個定義在理論上是適用於『自殺』及『他殺』,但實際上,『安樂死』指的是後者,也就是他殺,指的是醫生對末期病患所施行的致死行為或不行為。
  問題就出在這兒,『安樂死』的問題所以引起爭議,,也就是因為這個『致死他人』在法律上與道德上有許多不一樣評價,支持的人認為安樂死的目的是為了病人的最大利益,反對者則認為安樂死是殺死病人,這在後面我們會再討論到。
  在介紹安樂死之前,我們要作一點澄清,就是關於『腦死』的問題,因為一般大眾在討論安樂死時,常會與腦死的問題攪在一起。事實上,中外的法學學者與倫 理學學者大都肯定,腦死就是死人,而腦死是傳統死亡認定標準以外,另一種可以接受的死亡認定標準,不繼續治療死人或不再餵食餵水,只是停止延續其『表面』 生命,這並不是安樂死。

分類

依照當事人對『安樂死』的接受與否,可以分為『自願安樂死』及『非自願安樂死』。

自願安樂死

在『自願安樂死』裡面,安樂死的意願表達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事先表明,例如『生存意願預囑』(livingwills)、『預留醫療指示』 (advancedirectives),這些近幾十年來歐美各國發展出的方式是因為顧慮到,在病危或突發意外時,當事人可能喪失意識,而無從表達自己的 意願。另一種則是病人在病危時採用,不過前提是:病人必須意識清楚能作決定。

非自願安樂死

而『非自願安樂死』又可分為『無意願安樂死』與『違反意願之安樂死』兩種:
  『無意願安樂死』指的是:當事人沒有表示或無法表示意願,運用這樣的作法時。
  至於『違反意願之安樂死』,歷史上最有名的是希特勒所施行的安樂死計畫,這樣的安樂死是很可疑的,因為它違反當事人意願,又何來安樂呢?

積極安樂死vs消極安樂死

隨著『作為』或『不作為』的不同,安樂死也分為『積極安樂死』跟『消極安樂死』。
  『積極安樂死』是藉著藥物或其它人工方法等積極作為所進行的安樂死,這也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安樂死。而『消極安樂死』則包括了一切的『不作為』在內,例 如中斷醫療甚至中斷基本照顧而導致死亡者。不過有的時候,消極和積極不容易區分開來,一旦換了一個觀點,原本的作為可能變成不作為,而不作為變成作為。

直接安樂死vs間接安樂死

此外,安樂死還可以區分為『直接安樂死』跟『間接安樂死』(directorindirecteuthanasia)。『直接安樂死』是以導致死亡為 行為之直接目的。『間接安樂死』的概念則是歐美法學界所引入,它主要是指那些必要的止痛或麻醉,但副作用卻可能導致死亡者。這樣的醫療行為的直接目的不是 導致病人死亡,死亡只是它間接容忍的一種可能結果。

各國之發展

荷蘭它在一九九四年通過,只要醫生遵循國會所通過的法律進行安樂死,雖然仍算違法卻可以不被起訴。這算是世界上第一例以「阻卻違法」的方式,有條件接受安樂死的例子。
  澳洲它在澳洲北后於一九九五年通過的(末期病患權列法)是世界第一宗真正的安樂死合法化案例。不過在一九九七年被推翻了。同時參議院把一項修正案附加到「禁止安樂死法案」中,要求擬定一套國家標準,好讓不治的患者能無痛苦地死去。此修正過的法案要送回眾院去重新表決。
  美國放棄侵入性治療:一九七六年加州立法通過法案,末期病患有權做出拒絕治療(如放棄人工呼吸器等)的決定。協助自殺(由醫生開致命的處方並給病人自己決定服用而自殺。):此項是美國的奧勤岡法案。不過美國最高法院還在審判它的合憲性。
Source: 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pastoral/euthanas07.html

世界各國對安樂死之相關規範

荷蘭
    荷蘭國會二00一年四月表決通過安樂死相關立法,並於二00二年四月一日生效。安樂死只有在患者承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沒有治癒的希望,在本人提出申請後,由法律、醫療、道德專家共組委員會審核,並需由另一位醫師複診。如係未成年患者,十六到十八歲青少年可和家長共同決定,十二至十六歲青少年則由家長或監護人決定。目前荷蘭政府已考慮到十二歲以下患者的痛苦,特准格羅寧大學可為十二歲以下的病童實施安樂死。

荷蘭準備將罹患絕症和痛苦難耐疾病的嬰兒安樂死、及懷孕二十四周以上墮胎,納入法規管理,但須跟執行成人安樂死一樣,接受由小兒科醫師、婦產科醫師及法官組成的委員會審查。

比利時
    比利時於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讓安樂死合法化。請求安樂死的病患當時必須意識清醒,重複提出要求,而主治醫生須填寫申請表並與其他醫生商議後,方能施予安樂死。如果疾病末期的病人依法自己決定安樂死,並有某些其他配套的法律程序,進行安樂死的醫生將無罪。

法律明文規定醫生必須確定病人是「成年且有意識的」。病人也必須在本身的自由意願下,經由徹底與一致的思考後求死,而非來自外來壓力的結果。為避免訴訟,醫生也必須確定病人是處於「末期的醫療情況」,並且遭受因意外或絕症造成的「不斷且無法忍受的身體與心理上的痛苦」。

美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二○○六年一月十七日以六對三票裁決,支持俄勒岡州一九九四年通過的准許醫生協助末期病人自殺的法律。俄勒岡州的《尊嚴死亡法》是全美唯一允許醫生協助自殺的州法,由俄勒岡州居民兩度公投通過(一九九四和一九九七年),該法允許絕症病患提出服用有毒藥物自殺的要求,條件是醫師證實病患僅有六個月不到的生命,且病患具有提出此要求的心智能力,病患必須自行服用這種致命藥物。

最高法院裁決說,前司法部長艾希克羅在二○○一年企圖使用「聯邦管制物質法」(CSA),來起訴根據俄勒岡《尊嚴死亡法》協助病人自殺的醫生,是屬於越權。最高法院所持的理由是,布希政府引用聯邦藥物法的效力,並無法踰越奧勒岡州公投通過的安樂死法案,「國會的權力沒有大到可以破壞聯邦─州政府的權力平衡。」

法國
    安樂死在法國尚未合法,但二○○五年四月十二日通過新法,就生命終期問題做出最後定奪,拒絕立法安樂死,但制訂了「放任死亡」權,允許停止治療或拒絕鍥而不捨的頑固治療。法案給「任由死亡」的權利開了路,但「不是以主動的方式—譬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

英國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英國上議院封殺了一項允許醫師協助末期重症病患結束生命的爭議性法案。這項協助死亡法案師法美國俄勒岡州法律,允許醫生開立致命性藥方給病患,病患必須自行施藥,但限於罹患無法承受病痛以及生命不到六個月的患者。上議院投票通過推遲這項議案,意即拒絕通過。

英國的法令同意婦產科醫師可以在子宮裡注射針劑,讓胎兒安樂死。英國當初立法初衷,是看到嚴重畸形的孩子生下來,雖然在世上活不了幾天,卻讓家長,尤其媽媽必須承擔極大的痛苦,所以同意在子宮內結束胎兒生命。

瑞士
    瑞士禁止積極直接安樂死,不過被動協助自殺屬合法。醫生可以給重病且自願結束生命的病患一些致命藥品,再由病人自己服藥。

日本
    日本是亞洲最早在法律上有條件承認安樂死的國家,法院的判決逐漸形成日本安樂死判例法,但日本對安樂死並未正式立法規範。

名古屋高等法院在一九六二的一項判決中規定合法安樂死六要件,一、被現代醫學和技術認為是不可能救治的疾病,且瀕臨死亡;二、病人的痛苦為他人不忍卒睹;三、為了減輕病人的死亡痛苦;四、如果病人神志清楚,應有他本人委託和認可;五、原則上由醫師執行;六、執行方法必須被認為有倫理正當性。

台灣
    我國刑法認為「自殺」並沒有罪,但「加工自殺」則有處罰規定,即便受到當事人囑託或同意,無論是家屬或醫生,安樂死都違反了刑法第二七五條「加工自殺罪」,將處以一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二○○二年修正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醫師在末期或瀕死病患自主意願下,可終止或撤除醫療維生措施,讓病患自然死亡。至於不實施心肺復甦術的自主意願表達,必需在二位以上專科醫生診斷確為末期病人;病人簽署意願書,或病人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由最近親屬出具的同意書,未成年人簽署的意願書,亦應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全文網址: udn全球觀察 - 轉寄文章 http://mag.udn.com/mag/world/forward.jsp?f_ART_ID=50956#ixzz1lwICVt3w

基督徒反對「安樂死」的原因

Source: http://www.chinesetheology.com/Others/ChristiansVsEuthanasia.htm
I.           研究目的
「安樂死」目前尚未在香港法律上取得合法的地位。2003929晚上發生了有關失業廚師親手殺死其父的一件慘案。兒子為了想替半身癱瘓的八十四歲父親解除痛苦,便將無能力反抗的他綁在輪椅上,然後把他推到海去,令致溺斃,而其屍最後被發現浮在尖東海旁。[1] 據一位精神科醫生解釋說兒子不想老父因受到皮膚病和其他疾病的折磨,加上想為父親安排「安樂死」的信念根深,判斷力受到影響,才會釀成是次命案。[2] 另外,鄧紹斌(下文簡稱作)2004317透過傳真去信於多位立法會議員,希望他們能在會議中就「安樂死」制訂法例一事而提出討論。[3] 這等事激發了全民對「安樂死」問題的關注。
有見及此,我組嘗試就仔對「安樂死」的訴求,以基督教的信仰與神學角度作多方面的探究、分析及反思來撰寫是次論文。然而,我組要特別強調:這篇論文不是向受苦中的人提供任何心理上的輔導或治療。基督徒對於正在受苦中的人只能施以關懷、憐憫和禱告,並讓他們知道由於此生有限,人因此不能把所有的盼望押注在今生,從而希望他們對永恆之事物能有更大的敏銳、反省、領會和嚮往。[4]
II.        「安樂死」之定義
「安樂死」是Euthanasia 的中譯,來源自兩個希臘文字根eu” (美好)thanatos” (死亡),意思即是「好的死亡」。[5] 我組將採用當代基督教倫敦學院於1988年舉行的會議中所提出的定義:「刻意替某人結速生命,作為其醫療護理的其中部份」。[6]
III.     「安樂死」之分類
按人的意願,「安樂死」可分為「自願」及「非自願」;而方式上則可分為「主動」及「被動」。前者為「對那些所謂生不如死的人,採取某些行動,蓄意把他致於死地,使他能從生的痛苦中得到解脫。」[7] 後者則是指「對一個垂死的病人,中止或不給予任何治療上的干預,不作額外和非常規的醫療操作,任由他自然死亡。」[8] 因此,「安樂死」可涵蓋四類異的情況:
1.           主動及自願安樂死:「經當事人知情、同意,或應當事人的主動要求賜死。」[9] 例如:絕症病人。
2.           主動及非自願安樂死:「當事人既沒有贊成也沒有反對,要就是因為從來沒有徵求當事人的意見,或因當事人沒有作這個判斷的能力而遭其他人賜死。」[10] 例如:早產的畸形嬰兒。
3.           被動及自願安樂死:病人自願提出,醫生為其終止維生系統讓病人自行死亡。例如:瀕臨死亡且醫藥無效的病人。
4.           被動及非自願安樂死:病人不能自己作主,醫生為其終止維生系統讓病人自行死亡。例如:植物人。
然而,我組所討論的「安樂死」並不包括兩類情況。第一類是屬一個瀕臨死亡的病人,因為這類病人已被認定在所有治療仍然無效的情況下,加上病人與家屬同意下,醫生才中止或停止治療,好讓病人的生命自然結束。在實行普通法的國家,這種做法均屬合法的行為。第二類是指當某些人面臨死亡時所遭受的精神上及肉體上的痛苦,需要以同情的名義使用止痛藥物,即使藥物所產生的副作用會縮短病人的壽命。[11] 此類不屬於「安樂死」是基於施藥者旨在控制病人的痛楚,而非存心殺害。
IV.    其他國家執行「安樂死」的情況
1996年澳洲的北領地曾通過「末期病患權利法案」(the Right of the Terminally Ill Act, 簡稱ROTI)[12] 由於遭到民眾、醫療界、政府官員以及「安寧療護」的團體大力反對,最終在19973月被澳洲國會裁定違憲而遭推翻此條法案,從此「安樂死」在澳洲不再合法。[13] 澳洲墨爾本大學的安寧療護中心 (University of Melbourne Centre for Palliative) 在數個研究中証實「病人之所以要求安樂死是因為太痛苦,若能緩解他們的痛苦,病人就會改變安樂死的決定,因此接受安寧療護得到良好醫療照顧,緩解身心痛苦的病患,會珍惜生命的每一天,直到死亡自然來臨。」[14]
荷蘭則於2001410日在上議院以46票贊成,28票反對的情況下通過了安樂死法案,使其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承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15] 新法例容許病人只要符合以下特定的條件便可選擇「安樂死」:[16]
1.           病人所患的並非不治之症;
2.           病症所帶給病人的痛苦已到「不能承受的地步」;
3.           病人在神智清醒下表示同意;
4.           病人之年齡若界乎1216便先要得到家長的同意。
至於比利時眾議院則在2002516通過了安樂死法案,允許醫生在特殊情況下對病人實行安樂死,這使比利時成為第二承認「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17]
在美國方面,聯邦最高法院2006年作出了這樣的裁決:「美國各州可自行決定是否可以對垂死患者實施尊嚴死。」[18] 俄勒岡州也成為美國立法允許尊嚴死的第一個州。美國西北部華盛頓州有關允許尊嚴死的法律則於200935起生效,而該州將成為繼俄勒岡州之後,美國第二允許醫生幫助患有不治之症者尊嚴死”(也稱作「安樂死」)的州份[19] 要求「尊嚴死」的患者須符合下列條件:[20]
1.           患者必須年滿18歲,且是華盛頓州的居民,能作出決定的能力;
2.           患者必須分開兩次以口頭提出請求,需相隔15提出下一次請求,且在兩位見證人底下提出書面的申請。其中一位見證人不能是患者的親屬、繼承人、看護醫生或與患者所住醫院有關的人員。
V.       本港對「安樂死」合法化提出議案的情況
本港法例並不容許「安樂死」,根據香港法例第212條《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協助、教唆、 使或促致他人自殺或進行自殺企圖,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4年。」[21] 若構成謀殺罪名,更可判終身監禁。[22] 立法會於2001年曾就「安樂死」合法化提出議案,由於未獲得過半數的贊成,最終遭到否決。[23]
VI.    仔提出「安樂死」合法化的理據
斌仔於20031126曾去信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特首董建華先生,要求他能在立法會的會議上就「安樂死」制定法例一事提出討論。[24] 斌仔所提出的理據簡略如下:
1.           「對仔而言,他每日活在孤獨、寂寞、無奈、痛苦當中。每天24小時都是臥在病床上,所有飲食、大小便、清潔、轉身、睡覺,全都是假手於人,做每一件事都需要別人的幫忙,這可說是不折不扣的廢人一個。」[25]
2.           「時間對他來說已經毫無意義,每天望著時鐘的秒針移動,一秒一秒的過去,不知在等甚麼?原來只是等待死亡一刻的來臨。沉悶而沒有意義的時間實在太多,因此他想終止這無了期的等待,可是他就連自殺的能力也沒有,每日都是活在孤獨、寂寞、無奈、痛苦當中,根本就是為生存而生存,這些精神折磨,不足為外人道。」[26]
3.           「無論在經濟或精神上都是家人的負累70多歲體弱多病的爸爸,帶著他肥胖的身軀長途跋涉來探望及照顧他。近來他父親的身體健康日漸衰退,他真的不忍再看見年紀老邁的父親為他奔波勞累。而他所需用的呼吸器,每年則要繳付過萬元的保養費,這成為家人沉重的負擔。」[27]
4.           「他認為對一個人生命的最大尊重,並不是不理任何原因硬要維持生命,而是尊重每個人自我的選擇。他只想將自己的命運重新掌握在自己手裡,可以自行決定何時而又沒有任何肉體上痛苦的、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28]
5.           「不能接受雙重標準的道德價值:他認為墮胎卻廣為人接受,且不會觸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的《侵害人身罪條例》,而『安樂死』則被視為抵觸了生命價值的超然性,等同謀殺。這何來有合理的法治精神?道德的標準何在?」[29]
VII. 一般人士提出「安樂死」合法化的理據
1.           「安樂死」違反了人毀滅自己的權利
人有自決 權,這原則假定人有權毀滅自己。每個人與生俱來都有權利和自由去支配自己的最終命運,例如有權拒絕任何醫療,這權利亦應說包括自由選擇死亡及走向死亡的方 法,甚至在必要時按其意欲請求他人幫助自殺。而且,「安樂死」是有理性的自殺。「在一篇有關護理絕症患者的文章裡,12位醫生作者中,有10位總結自殺的意願可能是理性的。若病人的沮喪並無可加以治療的病態,對醫生來說,在這情況下,協助個人理性自殺,並非不道德的行為。」[30] 所以,病人在極度失望、無助或痛楚下,並清醒地要求「安樂死」,請求別人協助「自殺」,是可作考慮的條件。
2.           「安樂死」對個人及社會對帶來益處
就個人而言,對於一些大腦活動已經停頓的病人,可被判斷為死亡。醫療科技縱使能幫助病人延長 生命,但只會帶來持續而無法控制的痛苦。不能抑制的痛楚只會令垂死的病人更感到恐懼和憂慮。這樣的治療只會得不償失,令患者感到生不如死。就社會而言,垂 死的病人已陷於昏迷中,既然遲早都要死,為何還要花這麼多的醫療費用去挽救其生命呢?若能夠及早讓出病床給予其他人士,這豈不是更合乎經濟效益,利己利 人?
3.           「安樂死」能幫助面臨死亡的病人在無痛苦的狀態下死亡
病人無須任由病魔擺佈,又可免除不必要的痛苦,對其他人不會造成傷害,那麼有何反對之理?能幫助人就是一種美德,何樂而不為呢?
4.           「安樂死」在完善的法例底下能公平、公正地實行出來
病人的自決權確認了人有權選擇死亡的自由,得到「安樂死」的機會。只要法例完善,「安樂死」是可行的。例如:我們可參考荷蘭法例之規定,凡合乎下列條件,醫生可對垂危病人實施「安樂死」。這些條件包括:
「一、由患者本人深思熟慮後提出實施『安樂死』申請;
二、確認患者病情根本無望好轉且病人在經受病魔令人無法忍受的折磨;
三、向患者如實通報其病情及以後的發展情況;
四、與患者協商並得出結論,認為『安樂死』是唯一的解脫辦法;
五、一直看護患者的醫生就上述4條寫出書面意見;
六、得另一位獨立醫生的支持;
七、對病人實施規定的『安樂死』程序。」[31]
這樣病人的權益受到保障,又可以杜絕一些人利用「安樂死」作不合理之事。
VIII.              公眾人士對仔「訴求」的回應
1.         立法會議員的討論
(a)      永樂議員:
「主席女士,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首先,我要跟各位同事說,這並非一項提倡『安樂死』合法化的議案。同事如果表決支持這項議案,並不等於支持『安樂死』合法化。……作為醫生,我雖然理解臨終病人在面對不治之症時所帶來的極大痛苦,但絕對不贊成以『安樂死』來解決。相反,透過今次辯論,會否令我們更關注臨終病人發出『安樂死』的訴求,其實是尋求緩痛楚的求救信號?除此之外,臨終病人的意願能否及早獲得充分照顧,同樣值得我們關注。在這情況下,現在考慮立法制訂預前意願是否適當的時候呢?」[32]
(b)     陳婉嫻議員:
「我所代表的團體認為,『安樂死』的問題涉及不同人的價值觀,宗教、道德的判斷,亦涉及醫療資源運用等極具爭議性的問題我們面對這些問題時可能會有不同的想法,例如我本人──陳婉嫻便不贊成『安樂死』,但當我看到我的朋友決定這樣做時,我又會對這個問題的看法變得搖擺不定。當然,社會上亦有反對『安樂死』的人,尤其是不少宗教團體,他們認為『安樂死』與宗教導人熱愛生命的信念背道而馳,並且是不尊重生命和損害人的尊嚴,而且一旦為『安樂死』開禁,其後所衍生的濫用、監管等問題,亦是令人擔憂的。……我在這些問題上實在難以作出決定。因此,我覺得,大家討論這個問題時,須在社會上的不同層次內進行討論,因為在不同的層次、不同的遭遇下,我們會有不同的看法,越是這樣,我們便越要小心,這樣才能使整個社會對此問題得出一個較好的共識。」[33]
(c)      議員:
「主席,我反對『安樂死』,理由很簡單。『安樂死』這名稱聽起來有點吸引,說穿了,其實是以的名義殺人或協助他人自殺。我們一接受在某種情況下殺人或協助他人自殺,可以是意的,這大門一開,同樣的道理可以適用於自感生活沒意義、沒尊嚴或生活於痛苦中的人。死實在太容易,生存才須有勇氣。我不贊成『安樂死』是社會應發展的方向。」[34]
(d)     李家祥議員:
「作為專業人士,我完全理解在未有清晰法例規定及規管前,而病人及其親友對『安樂死』的訴求又日漸高漲時,醫生差不多每天也須面對這些道德上的抉擇,以及在法律上難為的地方。我相信醫學界,又或如果我是醫生的話,也希望社會能早些就應否立法准許或不准許『安樂死』的問題,作出決定;如准許的話,又應有甚麼管架構?如可盡早討論這些問題,我相信醫生也能早些得到清晰的路向,以處理有關難題。」[35]
(e)      吳靄儀議員:
我們今天所討論的,並不是贊成『安樂死』還是反對『安樂死』,而是把『安樂死』作為對臨終病人的處理的一部分。不過,主席女士,議題也十分清楚說明,『安樂死』作為對臨終病人的處理的一部分,要求政府就這課題進行研究,帶頭研究。主席女士,我們但凡立法贊成一件事、立法容許一件事,其實,不單止在法律上有所管 或放寬,而是同時帶有一種道德的意味,即我們認為社會對這件事表示肯定。如果我們立法容許『安樂死』的話,便意味社會對某些情況下的自殺可以獲得肯定;對 某些情況下協助他人自殺可以獲得肯定;對在某些情況下提早終結他人的生命也可以獲得肯定,或對在生命太痛苦或素質太低時可以提早終結生命亦可以獲得肯定。 換句話說,要社會對這些種種價值會予以肯定,然後才立法。如果政府研究這件事,政府的立場是認為社會已經有可能有這些價值,社會可能會肯定這些價值,所以 才進行研究,而不是學術的研究。……事實上,如果政府接受這個議題,我便會覺得,終於有一天,政府在經過研究後(如果真的採取開放態度進行研究的話),必然要麼認為應該立法准許或放寬對「安樂死」的限制;要麼不放寬,即永遠有一個可能。我們已把一件不考慮的事,變成一件會可能發生的事。這個信息是十分清楚的。主席女士,我不希望看到有這種情況出現;我不希望看到有這個信息傳達給社會,所以這是我今天表決反對議案的原因。我不是因為勞議員不應該在這個時候提出這項討論,而是我反對這項議案。」[36]
2.         自願機構的回應
(a)      路向四肢傷殘人士協會[37]
路向極力反對政府立法「安樂死」。對於仔的情況,協會已成立特別關注小組去跟進仔的事件。作為同路人的份子,他們深深明白仔現在的處境不單是需要物質的支援,更需要別人的支持、家人的關懷、專業人士的協助及社會的接納。[38]
(b)     新力量網絡[39]
新力量認為「要理性地去討論「安樂死」,不以道德或宗教理由去封殺討論,而是接受某種程度的「安樂死」 已經是現實情況,亦是以病人福祉為中心的做法。當日的討論會上,有幾位講者斬釘截鐵地指出垂死病人的預設指示並非「安樂死」,這樣只會妨礙「安樂死」的討 論。法改會建議不為預設指示立法,香港人未夠『水準』。他們不禁要問:『我們市民真的比歐美國家、新加坡和台灣這些早已立法的地方的公民落後嗎?』」[40]
3.         網友的評論
本組摘錄其中兩位網友回應仔在自傳《我要安樂死》的提問:「假如你是我,請問你會否跟隨自己的意願尋求『安樂死』呢?」[41]
「其實每個人都有權利做自己想做的事,只要不犯法就可以了。對嗎?而斌仔想死都要旁人協助,所以才提出「安樂死」。我會尊重他決定,我選擇支持仔!」[42]

「我會。可是這個問題和答案,沒有重大意思。邏輯分析如下:
第一項:仔希望「安樂死」。
第二項:如果我是仔,基於第一項,我別無選擇,只能希望「安樂死」的。我若不希望「安樂死」,我便和仔不同,跟『如果我是仔』這個假設產生矛盾。
我推測,仔其實是想問:『如果你的遭遇和我相同,四肢癱瘓了十六年,你會否也尋求「安樂死」?』我的答案:不會。
未有宗信仰時,我已在探索:生命到底是為了甚麼?我的結論是生命是一場經歷,有苦有甜,人生中每階段,都有獨特意義。人到最後甚麼都不能帶走,因此,經歷本身就是生命的意義。如果我四肢癱瘓,但仍能寫作、上網、看電視、聽窗外的鳥語、欣賞美麗的花朵、跟好友交談、感受親人的愛,生命,怎會沒有繼續下去的理由?」[43]
IX.    從倫理原則回應仔對「安樂死」合法化訴求的合理性
我組嘗試用社會倫理的角度去看「安樂死」的合理性。
1.         自主原則 (Autonomy)
無可否認,現代醫學延緩死亡過程的做 法,常引玫病人喪失個人特性、尊嚴、獨立和自主,但把主動「安樂死」看作是表達個人自主的行為,卻是錯的。既然主動「安樂死」需要別人協助,那麼就不是個 人的事,而是公開的或屬於公眾的事情。在公眾認可下,以自衛、死刑和公義戰爭的形式殺人,也只能是為了保衛眾人的生命而作,不可以為了被殺者的益處。所以 即使死亡是痛苦的解脫,也不能輕易把奪去生命之權委予個人
即使人的自決權確認人有權選擇死亡, 這並不意味人有權要求別人殺死自己,自主也不包括有權授權別人去殺人。自主權從來沒有包括人有權奴役自己,換言之,有權自由,並非意味有權不自由。所以要 維護自主,則必須保護生命,把自己的生存權利送給他人,是踐踏而不是維護自主的原則。故個人自主還需與公眾和社會的目標及價值要保持一致。
因為要面對離別、無助感、失去自控能 力,對死亡的恐懼和悲傷等的病人,大多數都會經歷精神上的痛苦。在這種心理下要求「安樂死」,我們能說他是合理嗎?許志偉在〈從道德與神學層面批判主動安 樂死〉刊文指出:「據有關的自殺研究顯示,自殺與可醫治的精神病是有著內在的關聯,但與絕症未必有關。一項研究發現,在44晚期癌症患者中,只有3人想過自殺,而都是有嚴重的憂鬱症。另一個研究顯示,在85個自殺案例中,僅有一人患有絕症,而90-100%的自殺者都患有明顯的心理病。」[44] 其實,理性是錯綜複雜概念,病人情緒低落並不代表他所選擇的是不合理,而精神正常的病人所選擇的亦未必就是合理。因此,假設清醒的病人所選擇的「安樂死」是合理性,那算是神話多過事實了。
2.         效益主義原則 (Beneficence)
就個人而言,病人所受的痛苦是否不能減輕或控制?現今的無痛科技、化療、阻塞神經、生物反射方法和醫療藥物能有效地控制大部份病人身上所受的痛苦。[45] 作者在《情理相依──基督徒倫理學》一書中指出:「有97%99%的個案中,病人所受的痛苦是可以受控制的,但基於心理因素,部份病人才感到痛楚。」[46] 有醫學研究指出若醫生能夠適當地照顧和聆聽病人的需要,在合適的時候使用止痛劑,很多時都能有效地控制痛楚。[47] 至於大腦活動停頓雖可被斷定為腦死亡,但亦有例子顯示病人是有復甦的機會。例如一位19歲美國小夥子泰瓦利於1984年不幸遭遇車禍變成了植物人的,在昏迷了整整19年之後竟然於20036月離奇甦醒,如今他甚至恢復了語言和肢體動作的能力。根據《臨床調查月刊》指出,瓦利在這19年來,其大腦竟一直在自我修復,新生的神經細胞把車禍時受損的神經系統又重新連結起來,從而令他甦醒並康復過來。[48] 另一例子就是美國一位俄克拉何馬州的男子扎克鄧拉普於20071119因車禍後而被宣布腦死亡。其後獲家人同意捐出他的器官。然而,就在家人向他的遺體作最後告別時,他突然甦醒過來。逐漸恢復健康後的他於2008324親臨美國全國廣播公司(NBC)今日節目中接受訪問。[49] 從上述新聞所示,人類應該問:「誰人有權決定垂死病人的命運?有誰想見到因醫生診斷錯誤而讓病人作出『安樂死』的鹵莽決定?」
就社會而言,殺了個人後再把資源給另一個人是不符合社會的道德標準。純以功利主義來決定個人的生存價值,也不是普遍社會所接受的尺度。
3.         無害無傷害人原則 (Nonmaleficence)
很明顯,「安樂死」是完全違反這個原則的,因為「安樂死」就是要對病人進行有害的行為──使病人死亡,對病人無益處,只是解決糾纏不清情況的一個手段。嚴格地說,這乃屬自殺或「合法」謀殺。再者,就算施行「安樂死」的動機是出於人的慈悲憐憫,或能達到經濟效益,斷乎不能不擇手段吧?![50]
4.         公平公正原則 (Justice)
有時候,病人往往因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而使自己未能享有應得的公平及平等權利。許志偉在〈從道理與神學層面批判主動安樂死〉文中引述了Peter A. Singer and Mark Siegler對「合法性安樂死」所引致下列四個負面的後果:[51]
第一:「秘密安樂死」(crypthanasia)[52]
第二:「被逼安樂死」;[53]
第三:「代理」安樂死;[54]
第四:「歧視」安樂死的危機。[55]
上述情況若非沒有可能發生,這只會對絕症病人加添不必要的恐懼和憂慮,也有可能會被醫療界用來解決一些奇難絕症的其中一個合法方法,甚至會取代醫療本身。
此外,「安樂死」一旦合法化後,無可避免會引至「滑斜波效應」,意思是指若這個論證成立,其影響範圍會從不治之症,延伸至久治不癒的頑疾或精神病。[56] 例如:「在荷蘭文壇上享有崇高地位的比利時著名作家、藝術家、詩人兼劇作家克洛斯 (Hugo Claus) 因患上了老人痴呆症,長期受病魔折磨而不想再受痛苦。於是他在2008319毅然選擇以『安樂死』的方式在安特衛普一間醫院結束了一生,終年七十八歲。[57] 因此,「安樂死」合法化後會使人擔心自己終有一日可能被迫強行送進「安樂死」的行列。
X.       從神學角度回應仔對「安樂死」合法化的訴求
1.         從創造論看人的價值與責任
三位一體的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造男、造女是有深層的價值。(創一26,27) 從神本主義來說,以神為中心的世界觀出發,人之所以有無上價值不是基於人本身內在的優秀條件或特殊能力(即並非天生固有和內具的),而是基於在人以外的宇宙獨一真神所賜予(即外加的)。由於人酷像神,所以分享了無上的價值 (創九9;雅三9-10)[58] 然而,加爾文認為舊約中所提到人有神之形象是要按新約來了解的,因為新約論到藉著基督的救贖,墮落的人才得以恢復神的形象。所以,加爾文認為神的形象首要地是指人的靈魂,有真知識、仁義與聖潔,與神、與人通之本能。[59](24,西三10)
我們歸納聖經對神的形象的教訓:原本亞當按照神的形象受造,有真理的公義和聖潔。直至亞當墮落,神的形象在人身上受虧損。由於亞當是世上眾人的代表,所以眾人都在亞當裡墮落,只剩下殘餘的神的形象。然而,由於耶穌是神的兒子,加添了人性,而這人性是照亞當墮落前的本性造的,因此耶穌復活後,的人性已成為榮耀的人性,比亞當墮落前更能彰顯神榮耀的形象。所以,當基督徒在基督裡成為新造的人便恢復了神的形象。這新人是效法耶穌的樣子(羅八29),因為耶穌是第二亞當。將來基督徒要復活,進入榮顯,那時便會與基督榮耀的人性相似(約壹三2)。既然墮落的人仍然有殘餘的神的形象,任何人都有尊嚴。傷害有神的形象之人就是不尊重造物之主,理應受罰(創九6)[60] 總的來說,從基督教「人觀」上,尊敬生命是人類的天職。尊重生命是建基於上帝創造的教義,所以生命價值是遠超過一般世人所看的。
申三十39說:「你們如今要知道,我,惟有我是神,在我以外並無別神,我使人死,我使人活,我損傷,我也醫治,並無人能從我手中救出來。」所以,生命是創造者給予我們的一份禮物,皆因慈愛之上帝的恩典才令我們得享生命(詩廿1)。這暗示了人對生命沒有絕對的擁有權,只有神才擁有決定人生死的權柄 (伯一21)。既然上帝是我們生命的源頭 (詩卅9)人對生命只是一種托管,以管家的職份去管理生命,因此人若毀滅自己生命便是毀壞了神給予人托管生命的本份和責任。生存就是人對神的回應,摧毀生命或結束他人的生命便是否定神的主權,抹殺神的恩典。這正是我們尊重生命,並禁止加以殘害生命的聖經立場。
再者,摧毀生命或結束他人的生命是被視為一種企圖扮演上帝、超越上帝以及否定上帝主權的作法。這樣子公然與上帝對抗乃屬於褻瀆及潛越的行為,而且還犯了偶像崇拜的錯。更嚴重的是人把自己絕對化,把世界放在自己的意志下作為自己欲望的工具。就像亞當與夏娃受吃了分別善惡果子、巴別塔事件中人要築塔高聳入天的動機,這都是企圖以自己為是非、善惡的標準,把自己抬高至與上帝同等地位的一種象徵性表述。[61] 聖經以創造來說明上帝與世界、人類之間無可跨越的區別,所以人跟上帝之關係是建基於謙卑和順服上帝的引導。
論到社會責任,郭鴻標博士在《基督徒對文化的承擔與責任》文中指出:「宗教被視為文化的核心,是一切價值所在,是人終極關懷的對象。基督徒的文化使命是個人悔改歸主的延伸,是一種對上帝國度的公共責任,內容包括世界觀的改變、行為的轉變及關係的重建。由於人類犯罪墮落的緣故,必須以創造論和救贖論角度下看文化使命,才看到文化的美善和卑污如何並存及相混。」[62] 基於這個理由,基督徒就對「安樂死」的議題來履行其文化使命,並不是以宗教理由去封殺民間的討論,或把宗教倫理強加諸社會。
2.         救贖論看人生命的意義
羅馬書五12說:「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了眾人。」死亡可以說是人生的痛苦,而苦與罪又分不開,因為苦是罪的結果,也是人犯罪而產生的。[63] 因此,若不是耶穌基督道成肉身,經歷人間種種痛苦,最終承擔了世人的罪而被釘在十架上,人根本無法向苦罪反抗,生命無法得以改變,成為新造的人(林後五17)。 以往人生是空虛無方向,心中沒有平安,甚至了結生命也沒所謂的。然而,接受了耶穌基督成為救主及生命的主後,人便確認生命是神聖的,承認上帝才對生命有絕 對的主權,復活與永生才是人的終極出路。上帝不但賜給每一個人有獨特的使命,也賜予人足夠恩典去克服一切的痛苦和困難,人才能滿懷盼望見證及分享上帝的榮 耀。[64] 所以,人更應該愛珍惜自己和別人的生命,因為這是愛神及愛人如己的表現。因此,以任何方式結束自己或損害別人的生命,都是輕視救贖的奇功,從而無法再對無限的上帝產生倚賴。[65]

3.         從基督被釘十架看受死的意義
耶穌基督受苦被釘在十字架,非屬自殺,因此耶穌不是執行「安樂死」的始祖。在某層面上,耶穌的確選擇了死亡,並堅定不移地走進耶路撒冷,但當中的分別是在於意圖及計畫。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並非死得很「安樂」,也沒有為了減輕痛苦而對死亡過程進行干預。再者,耶穌基督預知他的死,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他接受了以死達到相信比自己生命更為寶貴的目的──榮耀上帝及拯救世人。他明知要死也要去死,這叫做送死。「想死而送死」才叫自殺,因此送死不等同自殺,送死只可以視為犧牲或己。[66]
加爾文認為己不是只帶著負面意義,也同時具有正面之意。己不是為退縮而退縮,不是被動的否定自己,也不是自我倒空,而是把焦點較上帝,全然順服上帝的旨意,積極的否定自身的意欲,也是以情意之愛來滿足愛鄰舍的責任,引發弟兄姊妹彼此相愛之心。[67] 正如約十五13所說:「人為朋友捨命,人間的愛沒有比這個更大的了」。耶穌能身體力行去實踐己的愛!
4.         從基督復活的真諦看人生的盼望
每個人都害怕死亡,因為人面對死亡就會手足無措。耶穌的復活正告訴世人已勝過死亡的轄制既然可以從死復活,也必能叫世人復活。從此,人類便不需要懼怕死亡,並且知道死亡是通向復活之路。林前十五17:「基督若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便是徒然,你們仍在罪裡」所以,耶穌的復活能把人從罪惡中得到釋放,從而獲得真正的自由。人本來被罪所奴役、受制而失去自由,然而當人在世上願意去學習忍耐、捨棄及面對痛苦時,將來定能藉著復活從奴役中跳出來,獲得真正的自由。從這個角度來看,人就不必害怕死亡。
可是,現代人卻濫用自由,以為自由是指不顧一切去作想作的事。鄭順佳在天理人情:基督教倫理解碼》一文中指出侯活士(Stanley Hauerwas)對近代倫理理論作出這樣的批評:「人往往作選擇之前都不會去思考自己應作怎樣的人。因此,人把德行置於決定之後,也把品格當位於選擇之後。」[68] 羅秉祥認為一己雖有自由,也得願意承擔責任去尊重他人的自由。人一旦想出這個合理範圍的,便不是自由,而是放縱任性、胡作非為。既知自由的價值與可貴,人需要以不同的角度去反思有甚麼事比一己的自由更重要。[69]
楊牧谷博士在《再生情緣》一書明言:「苦難甚至死亡企圖要人類相信它是人生一切的終結,死亡之外再沒有甚麼,甚麼都沒有。其實耶穌基督來到馬槽,目的就是要走上十字架。但十字架不是故事的結局,復活才是馬槽故事的結局。所以苦難甚至死亡是必須按空墳墓來解釋的,空墳墓要指出死亡不是無所不能或無所不在的,它有一定的界限和時期;而復活就代表了死亡不能夠再逾越的界限;人不是不能逾越死亡,只是死亡不能逾越復活!」[70]
因此,作為基督徒是有責任去幫助病人尋找痛苦所賦予的意義,讓他們能看到有一位慈愛的真神在掌管萬事。容許一件事情發生必有一個目的,而這個目的我們也許看得出來,也許難以明白。然而,神可透過我們來彰顯的慈愛,且讓人明白當短暫的軀體朽壞時,面的人卻因著耶穌所賜的平安而成為完整。這平安超過人一切的理解,能保守人的心懷和意念 (四:6-7)

XI.     從實用角度回應公眾對苦難的疑問
儘管基督教用盡所有聖經內容回答人對現實問題的疑問 (例如:「安樂死」),一般人都會要求一個非基督徒也能接受的對話平台來回答他們的問題。所以,我們再以較應用性的角度來看福音與苦難的關係,帶出信仰能改變人増加對苦難承受能力的這個層面。
什麼叫苦難?很多時候人認為苦難是指一些大災禍的臨到。例如:車禍、大病 (好像仔的病)、破產、妻離子散、生離死別但其實苦難卻不是那麼客觀的事件,而是主觀 的。例如:面對失戀時,有人能處之泰然;有人卻生不如死。同一件事對一個人是天大的苦難,對另一個人卻是小事一樁。為什麼有這樣的分別呢?其實苦難是直指 人心深處的恐懼、軟弱和絕望。這種恐懼絕望才是苦難之所以成為苦難之原因,與其本身的事件未必有很大關係。事件本身很多是引發苦難的契機,不是苦難的絕對 來源。
苦難從何而來?有一首基督教詩歌叫“我知誰掌管明天”。當中歌詞說:「我信萬事非偶然,都是計劃萬有。」那是否說連苦難都是從神而來的呢?但整本聖經都沒有說神賜下苦難給人,連約伯記也只是表示神容讓撒旦以苦難攻擊約伯,神自己本身並沒有給約伯苦難,後來反而賜福給他。那苦難從何而來呢?人犯罪以後,苦難便從此而生。人類的第一個苦難就是死亡,男人要工作汗流浹背才得湖口,女人要受生育之苦。其後神降大洪水,天火城,皆因人的罪惡達到天上。人犯罪坐牢,只能說是因為犯了罪不能說是因為法官定了罪。刑罪是從犯罪而來,不是從法官而來。所以,神雖有時降下災難,但不是苦難的源頭。而且在新約時代,神把審判權交給耶穌,一切天災人禍都是人自己一手做成。例如:過度使用地球資源、功利主義、戰爭等。
苦難是「安樂死」的理由?與其受苦地活著,不如安樂地死去,人不應活著受苦、受羞辱,寧願死得有尊嚴?我們可從兩方面來看:在人的軟弱方面,正如上文所說,苦難是直通人心深處的軟弱。同一件事有不同的反應,比如仔四肢癱瘓,生活沒尊嚴便想死,但比他更慘的Nick Vujicic連四肢也沒有,卻臉上常掛笑容。假如苦難是死的理由,那麼那些工作壓力大,嘗試跳樓自殺的人也應可要求「安樂死」。人的軟弱不能成為死亡的理由,這是一種心態,是可以改變的,我們不應把焦點放在苦難的事件上,而是人的心態上。
苦難有何意義?長期處於痛苦及絕望當中,這樣下去對生命有什麼意義?人生就是為了痛苦而活的嗎?基督教信仰本身就是一種為人生價值定義的信仰。苦難不能毀滅人生的價值,因為除了個人的實際價值外 (例如:賺錢能力、身份、地位、學識),耶穌基督又給人重生的價值 (例如:心靈的改變、思想的改變、愛的能力)。聖經內記載了一個天生瞎眼的人被帶到耶穌面前,問是他本人,還是他父母犯了罪才使自己瞎眼?耶穌卻回答說:「是為了神的榮耀。」一個靈裡重生的人,不論男女、美醜、健全或傷殘,都能榮耀神。那瞎子最後被耶穌醫治,開了眼,還要求跟隨主。耶穌說:「他雖瞎眼,卻比沒有瞎眼的人更看得真。」因為他內心看清幸福的源頭,比只看外表的人更有福。Nick的生命因遇上了上帝,使他與別人活得不一樣活得很精彩,過一個殘而不廢的人生。
聖經從來不認為死亡是解決苦難的方法,雖然傳道書對世上的難多有慨嘆,但並不表示支持「安樂死」,反而有很多經文鼓勵人面對苦難。例如:「我將這些事告訴你們,是要叫你們在我裡面有平安。在世上,你們有苦難;但你們可以放心,我已經勝了世界」(約十六33)「義人多有苦難,但耶和華救他脫離這一切」(詩三十四19)「你們要進窄門。因為引到滅亡,那門是寬的,路是大的,進去的人也多;引到永生,那門是窄的,路是小的,找著的人也少」(太七13-14)
所以正如一開始我們對苦難的解釋,苦難的源頭在於人心深處的軟弱,基督之所以能把苦難地咒變為祝福,往往不是藉著改變事件本身,而是身處事件中的人之心態。心態之所以能有所改變,是因著福音的大能,因著信仰可改變人對現實生活的態度。以賽亞書四十二3如此說:「壓傷的蘆葦,不折斷;將殘的燈火,祂不吹滅。」唯有真正經過水深火熱的苦路,才能體會生命的愛與痛。人,因經歷了有苦、有缺,才令生命更完全。甚至受苦也會讓人覺得自己的渺小,讓人謙卑地學習神訴之於人良知的法規(詩一一九71)。進深來看,受苦對別人也有益;因自己有受苦的經驗,更能感受別人的需要,並能以自己的經驗幫助受同樣苦難的人 (林後一4) 。對信徒也有益處,因當眾弟兄姊妹為病患者禱告時,更能發揮互相守望及愛心力量的時機 (加六2)
XII. 從神所賜的聖靈,在人心中散播神的愛來回應「安樂死」並非仔惟一的出路
聖靈在信徒成聖過程中了中心的位置,就像羅馬書八5所言:「隨從聖靈而生活」。聖靈在信徒道德改變的過程中結出聖靈的果子,就是「仁愛、喜愛、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加五22-23)在聖靈的果子中,聖經特別強調「愛」(太廿31-46;路七47;羅五5前四9約壹三11-18)保羅曾論到這流露於基督徒團體中的愛,他在哥林多前書十三章對這從聖靈而生的愛作了超卓的描繪,並從中闡明這愛的特質和表現。這愛確是基督徒品德中「最偉大的」(林前十三:13)[71] 此外,聖靈是上帝自己在世界中的見證──祂為上帝、上帝的律法、上帝在基督救贖向世人作見證。是以上帝的權威印證教會見證的「保惠師」。因此,蒙聖靈帶領的信徒,面對這世界對上帝的不信與無知,必深深感到他有責任積極地為福音作見證 (徒一8,四31,十四27)。聖靈的同在必帶來對失喪靈魂的負擔,使個人或教會整體為上帝的榮耀而拯救失喪的人。[72]
因此,基於聖靈而生的這份「愛與關懷」及「讓別人得救」的心,一班遭遇相同的有心人便組成了支持小組向一些像仔這類病人分享心得。在本港,一些自願機構如:「路向」、「香港肌健協會」和「善寧會」等會給予病人支持、安慰,並提供一個輔導的渠道和互助互愛的環境作為反對「主動安樂死」的必要補充 (necessary complement)[73] 這正是基督徒的任務和被呼召的原因之
另一發展是舒緩痛楚照顧服務 (Palliative care)。臨終病人除了受肉體上的痛苦,也可能是心靈上的。臨終病人常受到心靈的痛苦,可能是因為子女及親友因事故不能前來探望,又或者缺少朋友,於是便感到極其孤單、苦悶。有時候,他們可能因著醫護人員對他們態度冷淡,呼呼喝喝,感到尊嚴盡失,有如廢物、人渣一般。因此,基督教醫護服務作出了調整,不再只專注在治癒 (cure) 疾病,而是幫助照顧 (care) 病人的身心靈。這服務是以全人照顧為宗旨,生理照顧、心理支持、社會性支持及靈性照顧並重。香港的「善寧會」便是提供這類的服務。一位德國學者Franz Furger 研究指出人身處在內聚力愈強的群體中,自殺的數目就相應減少。[74] 一個想接受主動「安樂死」的人說:「我不是想死,而是不想活得如此可憐。」有了這善終服務,病人便不須訴諸殺人這種極端的做法來為自己解除痛苦。[75]

XIII.  總結
難 道人真的喜歡早死、早着、早歸西?從個人倫理的角度來看「安樂死」所帶來生不如死的痛苦問題,我們的確較難以情理兼備地或抽離情感區域去解決。然而,若 「死亡」可讓人從疾苦中得以解脫,人又何需在這世上出現呢?從社會倫理的角度來看,制定「安樂死」的有關法例若是得不償失,便屬一個不好的法律。我們可從而某些國家已實行「安樂死」的後果而得知有關法律究竟是弊多於利還是利多於弊?從信仰及神學立場的角度來看,人若能看透「衰死的定律」(mortality),明白身體必會衰殘的道理以及接受倚靠他人並非損害自己的尊嚴時,人就無需以「安樂死」來維護自尊。[76]
因此,「你離了我(上帝)就不能作甚麼!」這豈不是給世人一個當頭棒喝嗎?(參約十五4-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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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輪椅落海,愚孝殺癱父〉《東方日報》,2004916;引自新浪網新聞資料庫,http://news.sina.com.hk/cgi-bin/nw/show.cgi/2/1/1/7504/1.html
[2]     同上。
[3]     仔:《我要安樂死》(香港:三聯書店,2007),頁128-129
[4]    梁家麟著:〈活著,痛而不苦〉,馬鎮梅編:《基督教對人生苦痛的詮釋》香港:突破出版社,2009,頁71
[5]    羅秉祥:《生死男女──選擇你的價值取向》(香港﹕突破出版社,1994),頁75
[6]    艾金遜著匯思譯:《基督教應用倫理學》,神學教育叢書香港:天道書樓2006,頁291
[7]    羅秉祥:《生死男女──選擇你的價值取向》,頁77
[8]    同上
[9]    羅秉祥:《生死男女──選擇你的價值取向》,頁79
[10]   同上
[11]    艾金遜著:《基督教應用倫理學》,頁295
[12]    此法案規定一位末期病患者若遭遇到無法忍受的痛苦時,便可以要求醫生協助中止其生命。
[13]    〈天主教中國主教團反對「安寧死條例草案」〉《天主教資訊小集》,199765;引自http://www.cathlinks.org/e.htm
[14]    D.W. Kissane, A. Steet, P. Nitchske. “Seven deaths in Darwin: case studies under the Rights of the Terminally Ill Act, Northern Territory, Australia,” The Lancet 352 (October 3, 1998): 1097-1102.
[15]    荷蘭正式通過安樂死合法法案〉《大紀元》,2001410;引自http://www.epochtimes.com/b5/1/4/10/n75103.htm
[16]    〈荷蘭制定使用安樂死的四大死亡前提〉《東方網》,2001412;引自http://news.eastday.com/epublish/big5/paper148/20010412/class014800004/hwz360302.htm
[17]    高苑媛、艾志英。〈安樂死與生命權——有關安樂死合法化的研究〉《法律教育網》,200516;引自http://www.chinalawedu.com/web/174/more.asp?page=135〉。
[18]    「尊嚴死」的新法律容許被確診者因無法救治且彌留期不足6個月,可要求醫生為其開出具致死的藥物,但反對該法律的醫務人員可以拒絕執行此法則。
[19]    〈美「安樂死」合法化 5日起生效〉《大公網》,200932;引自http://www.takungpao.com/news/09/03/02/_IN-1041258.htm
[20]    同上
[21]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香港法律資訊研究中心網頁》;引自條例資料庫,http://www.hklii.org/hk/legis/ch/ord/212/s33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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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對臨終病人的處理〉《立法會網頁》,200152;引自昔日議會文件,會議過程正式紀錄,頁3488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counmtg/yr00-04/meetings.htm#mtg0205
[24]    仔:《我要安樂死》,頁123-125
[25]    仔:《我要安樂死》,頁124
[26]    同上
[27]    同上。
[28]    仔:《我要安樂死》,頁124-125
[29]    仔:《我要安樂死》,頁200
[30]    許志偉:〈從道德與神學層面批判主動安樂死〉《中國神學研究院期刊》第17期〈19947月〉,頁14
[31]    〈結束30黑戶歷史,荷蘭給安樂死轉正〉《華翼網》,200248;引自http://newsbig5.chinesewings.com/cgi-bin/site/h.cgi?id=2002040801235015〉。
[32]   〈對臨終病人的處理〉《立法會網頁》,200152;引自昔日議會文件,會議過程正式紀錄,頁3465-3468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counmtg/yr00-04/meetings.htm#mtg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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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對臨終病人的處理〉《立法會網頁》,200152;引自昔日議會文件,會議過程正式紀錄,頁3483-3484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counmtg/yr00-04/meetings.htm#mtg0205
[37]    香港首主要服務四肢傷殘人士的非牟利自助組織,致力於集合四肢傷殘人士的力量,提倡四肢傷殘人士自助互助,善用社區資源,重新融入社會。
[38]    致社會各界關心斌仔的熱心人士、傳媒朋友〉《路向四肢傷殘人士協會網頁》,引自http://www.4limb.org/view/bun.concern
[39]    一個嶄新的、屬於21世紀的思想型和政策型網絡,是一個致力於推動社會對話協商、探求香港前路的「伺服器」,其重點在於重建社會互動的網絡、成為再造香港的新動力。
[40]    史泰祖:〈斌仔帶領港人討論安樂死〉《星島日報》,2007724;引自http://www.synergynet.org.hk/b5_m14_1.php?id=86〉。
[41]    仔:《我要安樂死》,頁10-11
[42]    〈如 的邏 《明報網站,李天命網上思考》;引自http://leetm.mingpao.com/cfm/Forum3.cfm?CategoryID=1&TopicID=1109&TopicOrder=Asc&TopicPage=1〉。
[43]    同上
[44]    許志偉:〈從道德與神學層面批判主動安樂死〉,頁14
[45]    C. Weber & A. Schumacher, Besser sterben in Berlin, Focus 16 (2001): 36-38.
[46]    方鎮明:《情理相依──基督徒倫理學》(香港:浸會出版社,2001),頁205
[47]    方鎮明:《情理相依──基督徒倫理學》,頁205
[48]    〈美一植物人震動醫學界,昏迷19年奇跡甦醒〉《新華網》,200675;引自http://news.xinhuanet.com/health/2006-07/05/content_4796340.htm
[49]    〈美國腦死亡男子即將器官移植時甦醒〉《北京新浪網》,2008324;引自全球新聞資料庫,http://news.sina.com/301-000-101-102/2008-03-24/2230472395.html
            [50]    羅秉祥。《繁星與道德》。香港:三聯書店出版社,1993
[51]    許志偉:〈從道理與神學層面批判主動安樂死〉,頁9
[52]    未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之前就被醫生實施安樂死。
[53]    患絕症的病人為了想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以及社會的有限資源,在威迫利誘下接受了安樂死。
[54]    容許一些缺乏自決能力的病人,經代理人代為決定去進行安樂死。
[55]    特別針對一些貧困或少數民族的病人,有可能被迫提出安樂死。
[56]    羅秉祥:《公理婆理話倫理》,21世紀課程系列 (香港:更新資源有限公司,2002),頁173
[57]    〈荷文壇大師安樂死引爭議〉《大公網》,2008321;引自http://www.takungpao.com:82/news/08/03/21/YM-880553.htm
[58]    羅秉祥:《黑明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六版 (香港:宣道出版社,1998),頁182-183
[59]    陳若愚:《系統神學──基督教教義精要》上冊,神學教育叢書 (香港:天道書樓2001),頁170-171
[60]    周功和:《信望愛──聖經倫理學導論》,三版 (台北:中華福音神學院,2000),頁39-40
[61]    黃伯和等:生死不由人?──從基督教信仰看安樂死(台北:雅歌出版社,1997),頁62
[62]    郭鴻標:〈基督徒對文化的承擔與責任〉,《宣道牧函》44 (20068),頁1-6
[63]    梁家麟:〈活著,痛而不苦〉,頁57
[64]    黃伯和等:生死不由人?──從基督教信仰看安樂死,頁50-51
[65]    梁家麟著:〈活著,痛而不苦〉,頁71
[66]    羅秉祥:《公理婆理話倫理》,頁137
[67]    鄭順佳:天理人情:基督教倫理解碼(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2005),頁205
[68]    鄭順佳:天理人情:基督教倫理解碼,頁288
[69]    羅秉祥:《自由社會的道德底線》 (香港:基道出版社1997),頁8-9
[70]    楊牧谷:《再生情緣》(香港:卓越出版社,1993),頁42-43
[71]    布魯斯米爾恩著張敬玲譯:《認識基督教教義》(台北:校園書房,1997),頁302
[72]    布魯斯米爾恩:《認識基督教教義》,頁322-323
            [73]    Thomas Schirmacher, “Medical Killing – An Evangelical Perspective,” Christian Bioethics 9 (2003) 2/3: 229.
[74]    Thomas Schirmacher, “Medical Killing – An Evangelical Perspective,” 229.
[75]    楚冬平:《計劃死亡──死於安樂的追求》(香港:商務印書館,1990),頁92-93
[76]    羅秉祥:《公理婆理話倫理》,頁175-176